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书,一名信用社员工人为制造取款机故障,借机挪用单位资金获刑的案件。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出生。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系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2019年期间,其利用管理惠农终端机的职务便利,人为操作机具运转异常,制造钞箱票款用尽假象,致使客户不能正常存取现金,借机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82万元,用于证券投资。
2019年6月3日,绥江县农村信用联社查账发现被告人陈某挪用资金的行为,次日,被告人陈某全额退还其挪用资金。
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陈某在案发第二日就全额进行了退赔,社会危害性小,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表示,鉴于被告人陈某挪用资金的行为被单位发现后,及时全额退还,并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不至危害社会。辩护人关于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绥江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职工,利用管理惠农终端机的便利条件,挪用库款82万元用于证券投资,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邱光龙 HF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