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晚,新潮能源发布《关于收到股东自行登报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称相关股东媒体通知召集召开股东大会不符合法定信息披露方式要求,且相关联合股东不符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其通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相关股东关于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本次媒体通知无效。
公司表示,6月8日新潮能源收到落款为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股东发送的《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函(2)》及相关材料。经公司核实得知,该9股东2021年6月4日在《中国日报》ADVERTISMENT(广告版)版面刊登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1年6月8日在《中国日报》ADVERTISMENT(广告版)版面刊登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等内容。
公司称,在收到《通知函(2)》后,于6月9日向中国日报社询证,中国日报回函称,于2021年6月4日刊载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2021年6月8日刊载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系收费广告。中国日报社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审核该广告的刊登流程,对广告内容如股东关系、股东资格等内容不做审核。其已在相关版面标注“以上公告内容及其印证资料由信息提供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主体提供,不代表本报的立场。”中国日报不对上述内容及所造成的影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认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以收费广告形式发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第2.15条的规定,并非法定有效的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还表示,相关联合股东实际并未符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一是金志昌盛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无法得到支撑与确认,存在重大法律瑕疵;自然人股东不满足连续持股90日以上的法定要求,剩余股东持股未能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10%以上的持股比例要求。二是本次要求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与前期要求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主体并不一致。本次主体在自行召集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前置程序。三是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的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大多数(合计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1%)为近期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买入持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股东通过融资融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的,应通过相关证券公司行权,并不具备以自己名义自行提案及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资格。
(文章来源: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