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际规则和中国已有案例的经验,中国版银行保险机构“生前遗嘱”——恢复和处置计划制度和模板正式亮相。
6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足于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意识,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30条,包括总则、恢复计划、处置计划、监督管理和附则。同时,《办法》附件分别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提供了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示例。
“生前遗嘱”制度化利于落实“自救为本”
今年2月26日-5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业界和舆论对《办法》评价普遍积极正面,认为《办法》将“生前遗嘱”正式制度化,有利于落实“自救为本”,前移风险关口。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银保监会收到了一些技术性反馈意见。该负责人具体介绍,关于外国银行分行适用、并表口径、更新频率等问题,已经在《办法》或者通过“答记者问”予以明确。关于完善分类施策机制、简化报送模板等问题,已在中小机构参照执行中予以考虑。关于出台具体业务和政策指引、执行过程中的解释口径等问题,有的将在《办法》发布后通过培训辅导予以澄清,有的将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予以完善。
出台《办法》是未雨绸缪的做法
根据《办法》,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调整后表内外资产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境内外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都要按要求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并在附件中给出了示例模板。此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机构。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指出,《办法》的制定并不代表目前整个银行业风险已经较大,这其实是未雨绸缪的做法,它针对未来潜在风险,让金融机构在真正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处理时,有据可循。
与此同时,对于银行保险机构而言,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不仅是满足监管的要求,对于自身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也有重要意义。
在曾刚看来,《办法》一是能构建商业银行、公众和监管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二是顺应了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的要求;三是帮助银行更好认识和规划未来发展。他同时对商业银行提出建议:入选银行应高度重视恢复处置计划,同时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可用性,还应充分考虑恢复选项执行的复杂性。
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办法》如何体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上述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对金融消费者实行系统性保护的金融公共安全网。存款保险制度自2015年施行以来,有力地促进了银行机构稳健经营,给予了存款人更及时、全面的保护。2008年建立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更加细化、全面地保障了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对高风险银行保险机构的处置实践中,个人居民储蓄存款以及投保保单都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保障。
《办法》强调“分工合作”,明确与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等共享恢复和处置计划,协调各方面对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办法》强调“自救为本”,明晰风险应对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利于将风险意识全面融入公司治理体系,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的“冒险行为”,防范过度依赖公共救助的“道德风险”,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各方预先规划恢复和处置措施、预留恢复和处置资源、预估恢复和处置的外部影响,使得恢复和处置更加有序、审慎和有效,将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邱光龙 HF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