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发展史是金融与技术不断融合的历史。然而随着金融和技术的边界逐渐模糊,与之相伴的金融风险成为扰动市场稳定的不确定因素。
6月10日,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共同发布《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成果,针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过度收集用户信息,隐私保护不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度贷款消费等问题提出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认为,凡是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均应按合作的性质进行统一而有区别的金融监管,根据其介入金融业务的深浅程度,实行匹配强度的监管。有些要持有限牌照,有些可实行备案管理,有些则可通过合作的金融机构实行穿透式监管,不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应按一般科技公司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
在吴晓灵看来,大型科技公司介入金融业务是其流量变现的最好途径,因此可以从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入手规范平台企业的数据治理。“如果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确实存在利用数据垄断优势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那么就应当基于法治原则,及时采取干预措施,该阻止时就阻止,该处罚时处罚,该分拆时分拆。”
为了尽量避免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数据垄断优势阻碍市场公平竞争,课题组提出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的建议。建议平台公司为个人建立数据账户。通过个人数据账户,确保个人对数据收集的充分知情权,维护个人数据权利,提升数据收集环节的规范程度。同时在个人授权的前提下为数据需求方堵旁门开正门,体现了“我的数据我做主”的原则,同时还能促进数据协同环节的规范和发展。
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丁安华对个人数据账户制度做出进一步解释。在他看来,个人数据账户应当类似于银行账户,每个人都可以像对银行账户一样,对自己在平台上留下的数据也有足够的掌握、理解和控制。
“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建立个人数据账户的制度,也希望能够在这个制度的前提下,推动数据能够开发出更多的价值,满足数据服务于个人或者是公共管理的要求。”丁安华称。
吴晓灵强调,对于产生数据的平台,在确保数据脱敏并不可追溯的前提下,可对数据加工为产品并进行交易。这体现了数据是个人与平台共有的属性。允许第三方经个人授权后,有偿访问个人数据账户并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能体现数据的公共资源属性。希望个人数据账户能为数据资源的协同开发运用建立良好的基础制度。
(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