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交所官网6月12日消息,深交所向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发放监管函称,经查明,熊模昌、吴国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截至公告日,熊模昌持有华平股份9.906%的股份。2021年1月26日,华平股份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协议,委托吴国荣控制使用账户组增持代持华平股份的股份,由吴国荣为熊模昌按照1:4比例提供融资安排,并约定盈利分成。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熊模昌、吴国荣构成一致行动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熊模昌、吴国荣通过吴国荣控制的账户组持续交易华平股份的股票。截至2018年2月6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20.39%,与熊模昌持有的股份合计达到30%。熊模昌、吴国荣作为合计持有华平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合计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合计持股比例达到30%时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且持续交易华平股份股票。
二、熊模昌未配合华平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期间,熊模昌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个人账户持有的华平股份1,373.50万股,占总股本的2.563%,并于2016年11月3日、11月15日通过华平股份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前述大宗交易的买方为四只私募基金产品,资金均来源于熊模昌,产品成立后由熊模昌实际控制,产品清算后资金划归至熊模昌。熊模昌通过控制的私募产品进行大宗交易虚假减持,向华平股份报送权益变动的有关减持信息与事实不符,导致华平股份后续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熊模昌、吴国荣作为华平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深交所决定对熊模昌、吴国荣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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