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4家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 新《证券法》为何未能发威

财经
2021
06/15
06:30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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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4家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 新《证券法》为何未能发威


年内4家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 新《证券法》为何未能发威

在药明康德(603259.SH)股东上海瀛翊“马虎”减持近30亿元后,A股市场屡见不鲜的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现象再次引起了市场热议,有不少投资者呼吁,监管应罚没违规减持的全部金额。


要看到的是,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主要是指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称《减持规定》)中相关规定。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股东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不过,有证券律师对第一财经表示,新《证券法》涉及的“违法所得”目前定义还不明确,对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的处罚力度主要取决于监管层。

记者梳理发现,从今年内多家上市公司违规减持后,受到的监管措施来看,仍然以出具警示函为主。

上海瀛翊因“疏忽承诺”违规减持

6月14日,第一财经联系到上海瀛翊的最终实际受益人陈志杰。股权结构显示,上海瀛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华杉瑞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杉瑞联”)100%控股,华杉瑞联的实际控制人是陈志杰。

陈志杰对记者说:“上海瀛翊是5年前入股药明康德的,当时承诺把投票权委托给上市公司管理层。因在本次减持时疏忽了先前的承诺,也没有通知上市公司,造成了违规减持。”

根据《减持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具体到药明康德本次违规减持的主体——上海瀛翊,是一家股权投资基金,公告显示,在本次违规减持前,上海瀛翊持股比例为1.0056%,未达到持股比例5%,也并非上市公司的董监高。

药明康德公告显示,上海瀛翊在实施本次减持之前未能遵守其作为委托投票方作出的有关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未提前通知公司,也没有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告等相关程序。

在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看来,上海瀛翊减持并未按照先前承诺,构成违规减持,但不涉及违法。

“如果是上海瀛翊没有遵守与上市公司之间达成的减持承诺的话,是股东的个别行为,肯定是构成违规减持的。若出现股东违反承诺函导致的诉讼,也属于上市公司内部的纠纷。”董登新说,“目前来看,这个违规减持不涉及违法,不触及新《证券法》相应的处罚条款。”

从法律责任的承担层面来看,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上述第三十六条为新增规定,在强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的基础上,明确了特定主体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具体规则,特定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具体到上海瀛翊,其持有药明康德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对于新《证券法》将违法违规转让证券所得界定为“违法所得”,可予以没收的规定,一位证券律师对第一财经表达了不同看法。

他说:“药明康德这次违规减持影响较大,按照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顶格可处以交易金额等额罚金。但违规减持此前的处罚多以通报批评、警示函为主,所以要看监管部门决策了。至于减持金额是否可以笼统认为是违法所得,我认为目前不明确。

年内4家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

从以往沪深交易所对股东违规减持的处理结果来看,大多还是采取了警示、批评、公开谴责与限制交易等处罚方式,其中以批评为主,较少有实质性的经济处罚。

第一财经梳理了今年内多家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后发现,监管处理的结果,最终多以出具警示函结束。


年内4家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 新《证券法》为何未能发威

6月2日,北京证监局对热景生物(688068.SH)公布关于对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达晨系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北京证监局调查,达晨系股东为一致合伙人,原为热景生物持股5%以上股东。4月13日至4月15日,达晨系股东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且未满90日的情况下,再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36.90万股,减持价格区间为69.64元~100.28元/股,占公司总股本2.20%,且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热景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年内4家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 新《证券法》为何未能发威

同日,丸美股份(603983.SH)第三大股东、第一大流通股股东LCapital Guangzhou Beauty Ltd。(下称“LCapital”),因违规减持26.12万股,占总股本的0.065%,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公告显示,LCapital计划在2020年8月18日~2021年2月13日减持不超过802万股。在减持期间内,该股东共计累计减持525.27万股,占丸美股份总股本1.31%,减持区间届满后,该公司持有2726.03万股,占丸美股份总股本的6.78%。

广东证监局指出, LCapital减持股份时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丸美股份方面表示,本次违规减持系其春节前后人员变动未及时交接,内部沟通不足、 操作人员缺乏二级市场减持操作经验所致。


年内4家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 新《证券法》为何未能发威

另外,国新能源(600617.SH)近期也出现了“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的违规减持现象。


6月7日晚间,国新能源公告称,公司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下称“田森物流”)《关于减持违规的相关说明》。

国新能源方面表示,因田森物流工作人员对减持规定“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不熟悉, 5月19日误减持股份共计62.36万股,减持价格为3.97元。发现问题后,田森物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减持相关规定进行了学习和梳理,避免再次出现不规范的情况。

此次出现股东违规减持的药明康德公告则显示,5月14日~6月8日,上海瀛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药明康德合计约1724.97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减持价格区间为143.49元~176.88元/股,减持总金额为28.94亿元。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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