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辽阳农商银行一名员工参与违法放贷1200万元,所幸未造成贷款损失,该员工被判处缓刑1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辽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弓长岭支行在编内退员工,原辽阳市弓长岭区信用合作联社业务发展部部长。
根据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为辽阳市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11月,为了偿还到期贷款,刘某虚构借款理由、签订虚假合同,以成立联合小组购买铁矿粉的名义进行贷款。
身为辽阳市弓长岭区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客户营销中心主任的赵某、业务发展部部长的被告人高某没有对上述1200万元元联保贷款进行贷前调查、贷款材料真实性审核,且在明知贷款发放后会被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发放贷款1200万元。
上述贷款被挪作他用,1200万贷款逾期后,经多次催收未果。案发后,刘某用住宅、车库及土地偿还辽阳市农村商业银行弓长岭支行,经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534.79万元,上述住宅、车库及土地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资料显示,辽阳农商银行是在原辽阳市宏伟区、太子河区和弓长岭区三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金融机构,于2016年6月正式挂牌开业。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弓长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鉴于被告人高某违法发放的贷款实际未损失,且被告人高某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另与高某共同违法放贷的责任人赵某等人均已被判刑。
(邱光龙 HF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