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黛安娜
一场官司揭开了一桩11.8亿的贷款诈骗案。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民事判决书披露,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因一起3亿元的虚假承兑汇票骗贷案将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告上法庭。随着案情的公布,这起11.8亿的贷款诈骗案也浮出水面。
据披露,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中煤龙源公司法人王某友,伙同原中行嘉峪关分行行长邓某明等人以三方买入返售业务模式,使用伪造的贷款资料,从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广州分行骗得贷款8亿元;之后,又伙同舒某进等人,使用伪造的贷款资料,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形式,骗得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贷款2.91亿元;伙同邓某明等人,从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天津分行空港支行骗得贷款8500万元。
勾结中行分行行长
诈骗贷款11.8亿元
据文书披露,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曾为包商银行北京分行一张3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由于该汇票无法如期兑换,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将中行嘉峪关分行诉至法庭,让其赔偿包商银行的经济损失。
令人惊讶的是,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一起11.8亿贷款诈骗大案浮出水面。
一切还要从2013年7月说起。王某友是中煤龙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因公司负有高额债务,王某友联络原中行嘉峪关分行行长邓某明等人使用伪造的贷款资料,以三方买入返售业务的模式,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骗得贷款8亿元。
但王某友等人的胃口并不止于这8亿。2014年8月,王某友又与中奥瑞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舒某进签订虚假煤炭贸易合同,再由中煤龙源公司向中奥瑞景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随后,中奥瑞景公司持票向包行北京分行骗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贷款3亿元。
此后,王某友又伙同邓某明等人,从平安银行天津分行空港支行骗取了8500万的贷款。
事情总有败露的一天。2015年3月30日,包行北京分行三名员工持介绍信与面额2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及保兑保函,要求中行嘉峪关分行付款并履行担保责任。经核对,中行嘉峪关分行发现并未办理过该业务,且指出对方出具的保兑保函中所盖的中行行政印章为假印章。于是,2015年4月4日,中行嘉峪关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邓某明由中行甘肃省分行工作人员陪同到嘉峪关市公安局投案。据梳理,王某友伙同邓某明先后骗取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8亿元、包商银行北京分行汇票贴现贷款3亿元、平安银行空港支行贷款8500万,共计11.8亿。因其诈骗钱款数额巨大,法院判处邓某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师傅介绍徒弟获1255万“中介费”
徒弟获包商银行约23万奖金
值得注意的是,时任包商银行北京分行的贷款业务的主办客户经理潘某在该违法骗贷案中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为何要帮助中奥瑞景公司办理这3亿元的承兑汇票贴现贷款呢?原来,一切都是他师傅的主意。
据利某的供述显示,朋友曾让利某帮中奥瑞景公司找寻可以办理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银行,利某一口应允,立即将相关资料转发给自己以前的徒弟潘某。
潘某在收到伪造资料后,并未认真核实两公司的贸易背景和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就将资料提交于包商银行金融事业部北京分部。2014年9月10日,包商银行审批同意给予中奥瑞景公司授信3亿元,期限为6个月。
2014年9月22日,利某与舒某进在办公室“喝茶谈心”时,愉快地共同约定好,当贴现业务成功后,利某可获取贴现额度18%的好处费。当日,包商银行员工潘某到邓某明的办公室面签保兑保函,而邓某明为了帮助王某友等人骗取贷款,使用了伪造的公章在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及相关资料上盖章。
同年9月25日,包行北京分行对中奥瑞景公司发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贷款2.91亿元。其中王某友分得2000万,作为介绍人的利某也获取了自己的“中介费”1255万元。
而关键人物潘某,在此次发放贷款成功后,请求自己的师傅帮自己“拉业绩”。很快,潘某便获得了一笔舒某进给予的“重金”存款业绩,也因此获得了公司奖励的23万元。而舒某进在给予其他相关人员好处费后,将骗得的大部分贴现贷款以中奥瑞景公司的名义,投资了13.2亿元的石圪图煤矿。
案发后,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而王某友等其余主要犯罪人员判决结果暂未公布。邓某明、潘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但法院表示,邓某明屡次伪造公章及文件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而潘某的玩忽职守行为更是给所在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故驳回潘某等人的上诉请求。
徽商银行要求中行偿还3亿元
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2015年7月21日。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将中行嘉峪关分行诉至法庭。同年9月23日,该案因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被中止诉讼。
2019年5月,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央行及银保监会联合接管。2020年2月,包商银行正式宣布破产。三个月后,徽商银行发布声明,表示将承接原包商银行四家分行及该行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经徽商银行确认的相关业务。同年8月,徽行北京分行承接起原包行北京分行的权利与义务,申请变更为该案原告方,继续提起诉讼。
徽商银行表示,中煤龙源公司在该行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真实、有效,且中行嘉峪关分行对中煤龙源公司签发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出具过保兑保函,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
由于中煤龙源公司至今尚未偿还该汇票结算款,中行嘉峪关分行也未履行相应任。作为继续承担包行北京分行权利义务的徽商银行指出,中行嘉峪关分行的行为使包行北京分行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中行应赔付包行本金3亿元及违约金,还有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
中行嘉峪关分行对此辩称,该汇票结算款已被法院审理认定为赃款,而包行北京分行既接受刑事追赃,又进行民事追索的“一款两要”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此外,中行嘉峪关分行指出,邓某明使用的公章为自己伪造,故其出具的保兑保函为虚假性质,不能成立,也不能使包行北京分行作为要求中行还款的凭证。并且,包行北京分行内部工作人员潘某等人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刑事犯罪,包行北京分行同样具有过错。
根据相关金融法规,使用商业汇票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法院表示,包行北京分行的员工潘某等人应当知道作为中行二级分行的嘉峪关分行无权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但仍未曾仔细确保授信资料的真实性,且放任审贷会通过并签字同意贴现放款。
包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潘某等人未依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最终造成了巨额贷款不能偿还的结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因此,法院指出,中行嘉峪关分行对于包行北京分行因犯罪分子造成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决定驳回徽商银行北京分行的诉讼请求。
(董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