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持 人:《金融时报》记者 王一彤
特邀嘉宾: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研究员、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 杜晓山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 何广文
赓续脱贫攻坚的初心使命,乡村振兴已是进行时。在广袤的乡土大地,万千产业蓄势待发,亟须金融“活水”浇灌。而金融支持乡村经济,长期以来也面临着金融机构内生动力不足、商业可持续性不强、风险较高等问题。
要克服阻碍金融驰援乡村的种种因素,监管激励必不可少。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如何解读《评估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如何更好地支持新型乡村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如何发挥考核评估的“指挥棒”和激励约束作用,使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大局?《评估办法》如何运用?信用体系建设、金融科技如何在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研究员、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杜晓山,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何广文。
《金融时报》记者:《评估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怎样体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的支持?
杜晓山:《评估办法》强调了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等的支持。金融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服务存在成本高、收益低、信息不对称、无传统要求的抵押担保、信贷风险大等问题。很多金融机构还存在对这类小微客户服务的理念、情怀情感,以及大局观不强等问题。
因此,除了对县域金融业务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还要重点考核业务的社会效益。要健全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补齐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欠缺的短板,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不同金融机构服务应确定差异化定位、错位竞争经营,优势互补,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围绕农业农村抵质押物、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新技术,包括数字化金融应用推广等,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研发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信贷产品和中长期信贷产品;增强首贷率、信用贷款率的考核、落实尽职免责的规定;打造线上线下综合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对不同低额度贷款的差异化财税政策;充分发挥股权、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功能,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加强征信体系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要着重推进农业保险和提高保障水平,特别是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发各类优势特色农产品(000061,股吧)保险;探索农产品期货期权和农业保险联动;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等的金融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
何广文:考核评估具有“胡萝卜”和“大棒”的双重作用,将主要带来三大效果。一是具有较强的“指挥棒”意义,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具有导向作用,将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金融服务;二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也将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因为对于综合评分较低而“列入勉励档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可以说,《评估办法》行政性约束力还是比较强的,带有一定的“行政性强制”要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服务乡村振兴,政府要求金融机构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此,《评估办法》持续实施的结果是可以预期的,一是金融机构将逐渐建立起一套服务乡村振兴的制度和机制;二是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力度将逐步加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广度和深度必将得以较大程度拓展和增加;三是根据《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该办法实际上是针对所有银行金融机构,因而,将在我国逐渐形成一种服务乡村振兴的金融机构多元化格局,整体而言,一个较为完善的服务乡村振兴的金融机构支持体系将逐渐形成。
《金融时报》记者:如何更好地发挥考核评估的“指挥棒”和激励约束作用,促使金融机构在保证商业可持续的同时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
杜晓山:《评估办法》将考核指标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75%,定性指标权重25%。定量指标包括贷款总量、贷款结构、贷款比重、金融服务和资产质量五类,定性指标包括政策实施、制度建设、金融创新、金融环境、外部评价五类,另设加分项、扣分项。从《评估办法》和其他相关文件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公开观点可以看出,将引导金融机构相对淡化追求利润导向,更好地平衡经济绩效与社会绩效的关系。
何广文: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是其谋求自身发展难得的历史机遇,应该成为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正如《评估办法》提到的,考核评估要“尊重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自主经营”,金融机构是市场主体,从这个角度而言,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信贷业务总规模、贷款业务结构、各类贷款的占比等,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不应该是片面追求考核评估得分的产物。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要围绕乡村振兴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围绕乡村振兴的信贷服务需求不断创新,不应将其理解成政策性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必须以商业可持续的方式推进服务,并努力达到《评估办法》设定的“不良率”标准,争取在“资产质量”考核评估项下获得较好的综合评分。从微观角度出发,较多乡村振兴的需求项目在短期内是低利、微利甚至是无利的,例如服务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都可能存在这一点;而从宏观上观察,服务乡村振兴长期和整体上对社会带来的利益是巨大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具有外溢性,具有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属性。因此,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需要在不断拓展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的广度、深度与商业可持续之间,寻求动态均衡。
《金融时报》记者:如何解读考核评估结果在开展相关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在银行间市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等激励措施等工作中的运用?
杜晓山:《评估办法》如能真正落实到地,加上贯彻之前监管部门出台的对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文件要求,就能更好发挥“指挥棒”、方向标和激励约束作用。金融管理部门将把评估结果作为履行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市场准入管理、金融监管评级、机构审批设立、业务范围调整等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职能的重要参考,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
何广文:考核评估结果,将成为开展相关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在银行间市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等激励措施、建议对涉农贷款实施风险补偿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与金融机构可获得的监管部门审批的市场发展和深化拓展机会、中央银行政策支持力度、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力度等直接相关,因此,很明显,在《评估办法》中,“胡萝卜”和“大棒”同时具备。
《金融时报》记者:信用体系建设、金融科技如何在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
何广文:强化科技支撑,更好地支持新型乡村经营主体,是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着力点。在我国现代乡村,农户与传统小农已经有较大的区别,传统小农属于生计型小农,其从事农事耕作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生计,而不是为了获取利润。但现代农户和新型乡村经营主体,其农事耕作行为是市场导向的,更多是以经营活动的财务可持续、经营范围和规模的扩张、实现盈余和获取利润为目标,因而,其信贷服务需求显著。
需要强调的是,农户和新型乡村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现金流不稳定,提供信贷风险物资保障的能力较差,在商业信贷市场上,农户和新型乡村经营主体的信贷排斥和信贷约束现象突出,根据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世界银行“金融支持新型乡村经营主体模式研究”课题组对9个省区29个县市953个新型乡村经营主体的访谈分析,新型乡村经营主体呈现“传统信贷与互联网信贷双排斥”现象,较多受到金融机构信贷排斥的新型乡村经营主体,使用非银行互联网信贷的比例也比较低。
为此,建议在促进农户、新型乡村经营主体发展和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要关注提升农户和新型乡村经营主体业主的金融素养,特别是要关注提升其数字普惠金融素养、农业绿色发展的素养;金融机构在促进数字乡村、智慧乡村建设的基础上,利用现代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发展的成果,推动数字资产化,使数字资产转化为获得信用的基础资产,创新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模式,针对农户和新型乡村经营主体开展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和数字产业链金融服务,提升农户和新型乡村经营主体的信贷可获得性。
(邱光龙 HF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