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正式下发《宁波市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指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非居住类型,且未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闲置建筑,可改建为租赁住房。规定从7月15日起实施该项指导意见,项目审批截至2022年年底前。
意见规定,项目改建前,改建主体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主体开展房屋可靠性鉴定。改建主体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改建设计(含消防)。改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采光、给排水等居住条件,并符合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在首次出租前,应当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意见规定,非住宅项目改建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房屋出租后,出租人应在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同时向属地公安部门申报出租房和租住人员信息。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项目应实施统一的物业化管理。
意见规定,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不少于8年且首次审批年限不超过12年。期限届满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房屋用途。
意见规定,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改建项目其它设计、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我市住房租赁管理规定。
意见规定,违法违章建筑,改建后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建筑,不符合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管控的建筑,以及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建筑,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
(徐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