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公布了马克雷内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显示,马克雷内负有对存款人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双方均负有对持卡人信息保密的义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中国建设银行承担损失的90%责任,赔偿马克雷内241241元,赔偿马克雷内律师费103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44元。
2020年9月5日下午,马克雷内发现其持有的建设银行储蓄卡被自助取款3次,POS消费6次,损失包含手续费等在内合计金额268037.48元。当日14时许,马克雷内在看到手机短信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存在盗刷的情况,立即打车前往最近的ATM机(时代广场),通过输错密码的方式,致使储蓄卡被锁,最大程度减少了损失。随后,马克雷内立即赶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查询相关盗刷情况,得知除了上述损失外,在2020年9月4日、5日另产生了两笔境外银联查询手续费共计8元,合计损失268045.48元,同时向银行查询得知,取款和POS的刷卡地点均为中国台北。在向银行查询后立即向塘汇派出所报案。
法院认为此案为合同纠纷,因涉及外国公民,故属于涉外民事纠纷案件。因本案的合同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且储蓄款项的结算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因取款和POS刷卡交易的地点均为中国台北,而持卡本人在中国大陆;当日马克雷内持有的案涉借记卡在ATM机上被锁卡,表明案涉借记卡在马克雷内身边。上述事实表明2020年9月5日发生在中国台北的交易不是马克雷内所为,法院认定案涉交易为伪卡盗刷的事实。
关于导致伪卡盗刷后果的过错与责任。伪卡盗刷行为需要持卡人的信息和交易密码,根据目前已知的事实,尚无法推断出导致本案持卡人信息和交易密码泄露的过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负有对存款人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马克雷内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双方均负有对持卡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在无法确定本案伪卡盗刷的直接过错或原因的情况下,法院酌定中国建设银行承担因伪卡盗刷造成损失的90%责任,马克雷内承担10%的责任。
判决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赔偿马克雷内241241元,并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领用协议》约定的方法自2020年9月6日起继续计息,同时赔偿律师费损失10350元;案件受理费5493元,由马克雷内负担549元,中国建设银行负担4944元。
(文章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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