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1月作出的一则编号为(2020)鄂01执异661号的执行裁定书,近日在信托圈内引起了较多的关注。根据该执行裁定书显示,异议人称其以委托人身份签订的《外贸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以下简称《财产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应对其实施财产保全,已保全的应立解除。
法院则认为,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为避免委托人转移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理财赎回资金行为,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于信托期间内对案涉《财产信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进行了冻结,要求受托人停止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该冻结措施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影响信托期间内受托人对异议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只是不得擅自将异议人的本金作返还处理,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因此,该案中,法院保全信托合同项下资金不违反《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该裁定书一经披露,立刻引起信托业内的关注。法院的裁定是否突破了信托“资产隔离”属性,也成了本案的焦点之一。有分析指出,该案侧面反映了家族信托业务的复杂性及个性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院、辩护人、当事人等对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不同理解。有关的争点也是家族信托业务的核心关切,具有极强的典型性。
多年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一直被信托业人士认为是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其中,最常被提及的是信托产品的“破产隔离”功能。近年来,我国家族信托业务发展较快,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高净值人群对于信托“资产隔离”功能认识的增强。
记者与一位律师沟通了解到,虽然从立法的角度信托独立性早已被广大信托人所熟知,但真正从司法角度出发,体现信托独立性的判例还是相对较少。也有信托行业的高管表示,从司法方面如何更好地去维护信托财产独立性等问题是行业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某行业人士指出,“目前国内信托行业发展周期还比较短,‘资产隔离’功能就像‘防弹衣’一样,在国内尚未经过反复多次的测试。”虽然本次执行裁定书在业内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但不应影响信托“资产隔离”功能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信托法》从立法的角度,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已有明确规定。
其次,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九民纪要”,其中也明确指出,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在新闻上经常可以看到国内许多高净值人群设立境外信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境外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司法保护信托独立性的判例较多,高净值人群的安全感较强。
随着相关司法制度的继续落实以及各方对信托“资产隔离”功能认识进一步加深,信托的独立性在中国也将更有效地得到保护。
(邱光龙 HF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