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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某景区宣传“不收取现金”,被群众举报
2018年12月,有群众发现某景区在商户门口摆放宣传牌,称“该景区所有消费均不收取现金,并奖励游客对收取现金商户进行举报”,遂通过微博向人民银行举报。收到举报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立即通过电话联系景区核实有关情况。经核实,该景区为开放式景区,不收取门票,游客可用现金、微信、支付宝办理景区消费卡进行消费,也可在景区直接使用微信、支付宝付款。针对该景区“拒收现金”的不当宣传问题,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整治拒收现金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景区立即撤销所有含有歧视性和误导性不收取现金的宣传牌,并依法给予该企业书面行政警告处罚。同时,责成该企业通过企业官微等渠道详细描述消费模式,消除不良影响。
法律分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而该景区通过宣传牌告知游客不收取现金,并鼓励游客对收取现金商户进行举报,涉嫌误导性不当宣传,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该景区给予了书面行政警告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案例启示
应切实加强人民币管理
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加强人民币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认识,使其明白拒收人民币是一种违法行为。人民银行应切实加强人民币管理,加大执法力度,除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之外,对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查处,为人民币流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互动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 )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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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佳 HN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