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江苏银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决定处罚中华联合财险南京中支75万元罚款。
其涉及以下违法行为:
财务数据不真实。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中华联合南京中支虚构租赁、宣传、技术服务、电子设备运转及维护等相关事项,在“租赁费、宣传费、技术服务费、电子设备运转及维护费”等项下列支费用38笔,实际用于结算业务人员绩效,涉及金额64.03万元。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联合南京中支处被22万元罚款。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中华联合南京中支将直销业务出单在陈某等25名个人保险代理人名下,共涉及保单1359张,套取手续费100.03万元,用于结算业务人员绩效。上述陈某等25人实际并非该公司真实保险代理人员。存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华联合南京中支被处22万元罚款。
保险业务记载与实际不符。公司业务系统记载的76笔雇主责任险的投保日期和签单日期与实际不符,共涉及保费56.43万元。上述保险业务记载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联合南京中支被处21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该公司在计算保费时使用的死亡残疾基准费率为0.85‰、医疗费用基准费率为1.73‰,不在报备的《中华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2018版)费率规章》各行业基础费率表中。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华联合南京中支被处10万元罚款。
综上,中华联合南京中支共被处75万元罚款。
(刘思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