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厦门银保监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开出58万的高额罚单,并对员工王杰、胡健分别处以10万元及3万元的罚款。
决定书显示,中国平安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给予合同外利益、提供虚假文件资料三大问题,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文章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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