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凸显。”李克强总理在6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保障这些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1、对象和标准
?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2、谁参与提供?
?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
?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3、有哪些支持政策?
土地支持政策——
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
1) 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 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4)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5) 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6)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7)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
8)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
9)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简化审批流程——
1) 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
2)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3) 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4) 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降低税费负担——
1)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金融支持——
1)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 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3) 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4) 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李佳佳 HN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