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自2009年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14年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后,监管机构首次出台的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纲领性文件,对于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起到了指导性作用。如何积极贯彻落实《办法》,将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进一步提升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是理财子公司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着重做到以下几方面。
重要意义
(一)对于声誉风险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凸显了对社会公众的保护。《办法》明确规定: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与《指引》相比,除了原先的利益相关方外还增加了社会公众和媒体两部分,这两部分群体或许与声誉风险事件并无直接关联,但其负面评价仍将对金融机构的声誉造成损害,这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和维护社会、市场稳定的决心。
(二)进一步明晰了治理架构中的角色和分工,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的权责。与《指引》相比,《办法》为“治理架构”列出了单独的一章,以明确声誉风险管理中的权责。以往业内通常将声誉风险管理简化为舆情管理,将其归入办公室或董办,导致将声誉风险管理简化地理解为日常公关和事后处置。而《办法》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其中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这就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在公司治理架构中的重要地位,为各机构声誉风险管理配齐资源,协调力量,形成合力形成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明确了新闻宣传对于声誉风险管理的配合作用。声誉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好比一枚硬币的两面,声誉风险管理较好的机构,新闻宣传也不会差,反之亦然。《办法》明确提出:在声誉风险处置中,各机构要积极主动统一准备新闻口径,通过新闻发布、媒体通气、声明、公告等适当形式,适时披露相关信息,澄清事实情况,回应社会关切,还提出要“加大正面宣传,介绍针对声誉事件的改进措施以及其他改善经营服务水平的举措,综合施策消除或降低声誉事件的负面影响”。这些都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宣传在舆情处置中的角色和作用,丰富了声誉风险处置的“工具箱”。与以往相比,不仅强调了声誉风险处置关口前移,也强化了声誉风险的事后处置,即在相关事件平息后仍要做好声誉修复工作。
管理要点
(一)将声誉风险管理与投资者教育相结合,做到声誉风险管理关口前移。一家机构、一个行业的声誉好坏来源于客户的口碑,带有较强的主观因素。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净值化转型的产物,在这一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偏差和误区,例如银行理财产品就应该保收益;银行理财产品不能跌破净值等。需要通过持之以恒的投资者教育,普及相关理财基础知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净值化是理财业务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给投资者带来更好的保护。通过投资者教育将有力地推动声誉风险关口前移,提升银行理财子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质效。
(二)将声誉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结合,做到两者之间的相互促进。声誉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银行的上下游,尽管涉及的对象各不相同,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消保投诉往往是舆情事件的先声。因此,现阶段银行理财子公司声誉风险体系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到消保的因素,建立消保与声誉风险的信息共享机制,在制定消保制度中增加舆情处置的预案和流程。同时,及时根据消保环节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声誉风险的预案和媒体应答口径,做好媒体沟通,及时向外界传递相关消保信息,从而减少因消保环节不到位引发的潜在声誉风险事件。
(三)声誉风险管理是一项全流程的系统工程,涉及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处置等多个环节。在这当中既有“硬件建设”,包括建立覆盖线上线下的舆情监测系统;也涉及“软件安装”,包括将声誉风险列入公司培训计划,培养全员参与的声誉风险管理文化等。尽管理财子公司是新生事物,各项工作千头万绪,但也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日常系统工作,为日后声誉风险体系搭建构建基础。
总之,《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操作指引。现阶段应在加强学习的基础上,将其各项制度安排尽快落到日常工作的实处,为银行理财子公司更好地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作者分别为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推广部总经理、高级市场推广经理)
(李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