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适应平台经济特点和灵活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基准,科学界定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应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近年来,依托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三新经济”的崛起,灵活就业形态焕发“又一春”,已吸纳了2亿左右劳动者,为“保就业”“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日趋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为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更新考验。我国现行的社保制度与劳动关系紧密捆绑,由于灵活就业形态的用工方式复杂多变,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较难界定为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因此难以被社保体系完全覆盖。
国家高度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工作。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已被取消,20%的缴费费率也较24%的例行标准下调了4个百分点,部分地区还出台了跨省流动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政策。
但就受访专家的观点来看,仅凭“自愿”的原则尚不能有效拓宽社保体系的覆盖面。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董克用教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灵活就业群体参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完善制度设计,可探索在单次劳动报酬中按比例扣费缴纳社保的形式,并由平台企业、代理商、劳动者等多方共同承担缴费义务。
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吴少龙副教授则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要推进全民医保,社区的力量颇为关键。另外还可建立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数据信息平台,根据其收入水平制定更具吸引力的缴费与待遇发放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壁垒已渐破除,但根据人社部在2021年1月对于一份政协提案的答复(下称“人社部答复”)显示,这部分人群并不属于工伤保险的法定参保范围,根源仍在劳动关系界定较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王天玉副主任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如果使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可能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及平台企业的负担过重。要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力度,首先可探索在当前我国“从属性劳动(雇员)—独立性劳动(自雇者)”构成的“劳动二分法”框架之外,将灵活就业人员界定为“类雇员”, 向“劳动三分法”转型。继而根据“类雇员”的保障需求,建立特殊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已不存在政策障碍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必须的,早参加、按时缴费对于个人今后都有好处。”在北京经营菜鸟驿站的沈飞(化名)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目前,包括沈飞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路径已然打通。人社部答复指出,针对上述两类险种,各类人群参保均不存在政策障碍。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通过平台实现灵活就业的劳动者,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
人社部答复另显示,为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已经做了特殊照顾。
一是在缴费比例上,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为20%,比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总费率低了4个百分点;二是在缴费基数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三是在缴费方式上,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费。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同样累计计算。同时,在养老金计发和调整上对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办法,灵活就业人员不会因为缴费比例低、参保方式不同而影响待遇水平。
根据国办发〔2020〕6号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也已取消。不过沈飞告诉记者,由于其户籍地并非北京,他只能将自己的社保关系挂靠到当地的一家公司,由挂靠公司代为缴费。
针对此类跨省流动灵活就业人员,不少地方已出台政策,允许其在就业地直接参保。譬如广东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发布规定,于2021年5月1日起,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尽管制度壁垒已渐破除,但仍有不少灵活就业人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出于收入水平不稳定等原因,他们更愿意选择不参保,从而在当下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
董克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社保是必要劳动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保本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基于灵活就业形态雇主界定不清或多雇主的情况,目前暂以“自愿”的形式为从业者打开参保窗口,但有必要进一步提升社保缴费制度的强制性。
“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完善制度设计。可探索在单次劳动报酬中按比例扣费缴纳社保的形式,并由平台企业、代理商、劳动者等多方共同承担缴费义务。”董克用说。
吴少龙则向记者表示,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流动人口,从来都是世界各国推行社会医疗保险难以覆盖的对象,但我国却成功将农民——这一最大的非正规就业群体纳入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靠的是强大的基层政府组织能力。
“如果要把这一经验迁移到城镇中来,既然从雇主的维度较难突破,我想可以利用社区、居委会的力量,动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另外还可建立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数据信息平台,根据其收入水平制定更具吸引力的缴费与待遇发放标准。”吴少龙称。
“劳动三分法”与社会保险制度需联动改革
相较养老与医疗两类险种而言,与劳动关系捆绑更为紧密的工伤保险制度尚不能向灵活就业群体敞开大门。
目前,已有浙江、广东等多地鼓励平台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单项办理工伤保险。在王天玉看来,这一办法并非最优解。
“工伤保险的本质是雇主责任险,雇主负责缴费,雇员在受到伤害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理赔。因此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锚’,能够设定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边界,并在此范围内实现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若强行使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解绑,工伤保险的保障边界将无限扩大,并且只能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平台企业承担,这将是不可持续的。”王天玉说。
那么可否将劳动关系泛化,直接将平台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调整范围?人社部答复中同样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这一做法将大幅增加平台企业责任,不利于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也不利于吸纳劳动者就业。”
为此,要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亟需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开辟新的道路。王天玉表示,可在当前我国“从属性劳动(雇员)—独立性劳动(自雇者)”构成的“劳动二分法”框架之外,将灵活就业人员界定为“类雇员”, 向“劳动三分法”转型,继而实现“劳动三分法”与社保制度的联动改革。
按照王天玉的设想,新型的职业伤害保障模式有两种探索路径。其一是在现行的工伤保险经办机制下另行开辟一条针对“类雇员”的保障通道,其二则是通过强制商业险的形式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前者在我看来是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保障问题的根本举措,但两者可以并行配合。针对从业者自身受到的伤害,还是要从‘类雇员’保障的角度出发;而对于从业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问题,譬如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撞伤他人,则更多的要依靠强制商业险。”王天玉说。
(作者:尤方明 编辑:周上祺)
(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