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山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险南通中支”)因未及时对下属如皋营销服务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遗失进行补证,且将彩色影印件放置于如皋营销服务部经营场所内,被罚款一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3月12日,泰山财险南通中支向我分局报送《关于如皋营销服务部遗失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情况的报告》,报告称2021年2月26日在对原副总经理沙某开展离任审计时,发现下属如皋营销服务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经我分局核实,泰山财险如皋营销服务部于2018年10月28日装修时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取下,装修完成后发现遗失,但负责保管许可证的员工未予上报,至2020年7月该员工离职时,公司也未对许可证移交进行监督。自如皋营销服务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后的两年多时间内,泰山财险南通中支未及时发现并补证,且将彩色影印件放置于如皋营销服务部经营场所内。此外,2020年5月18日,我分局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对许可证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泰山财险南通中支报送的自查结果反映许可证管理情况为正常。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泰山财险南通中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吴静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