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记者汪青 “中静系”和“杉杉系”围绕徽商银行股权转让纠纷的争斗正在不断升级。这对昔日合作伙伴,其角力场地也从对薄公堂,到如今互发公告,摆在台面上“手撕”对方。
就在两者股权转让纠纷尚未有结果的背景下,近日“中静系”却发布公告称在为其徽商银行股权另寻新买家,而这也引来“杉杉系”的强烈不满,连夜紧急在官网发布公告发难。对于“杉杉系”的指控,“中静系”更是专门注册名为“中静新华”的公众号于7月8日发布《关于中静与杉杉法律纠纷的声明》进行回击,双方言辞火药味十足。
杉杉声明吐槽:遭到中静恶意“抹黑”、不实举报
实际回到7月1日,“中静系”旗下核心股权投资公司——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新华”)发布公告称,6月25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东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国际”)就全部出售公司直接加间接持有的徽商银行股份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关于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意向书》。
随后,作为股权意向买家的东建国际也积极回应。7月5日,东建国际发布公告称,该公司与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7月2日签订意向书,东建国际或其指定实体(包括但不限于SPC基金)有意向收购、中静新华有意向出售徽商银行不超过19.77亿股。
而这也意味着,此前中静系向杉杉控股转让且目前仍存在诉讼争议的徽商银行5.06亿内资股,也在该交易计划之列。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联合资信在评级报告中指出,中静新华财务现金流偏紧,资产流动性较弱,2022年到期债务达20.04亿元,占比达66.98%,存在集中偿债压力。而这或许是造成“中静系”急于寻找新买家解盘的直接原因。
实际上,“杉杉系”在得知“中静系”另寻买家后,便已经开启发难模式。
7月3日,杉杉控股直接在其官网发布一则《关于近期针对杉杉企业不实举报与不是报道的声明》(以下简称《杉杉声明》)。该声明中表示,在陷入与“中静系”的股权转让纠纷后,公司遭到对方的刻意“抹黑”和举报。并且,杉杉企业与中静新华之间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但中静方面策划系列不实举报与不实报道,企图影响法院审理、影响银行授信、扰乱证券市场。
《杉杉声明》直指,在2007年,杉杉企业向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静实业”)提供借款,通过双方共同持股的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入股徽商银行。
据悉,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持股比例为4.16%,这部分因“中静系”和“杉杉系”存在股权转让纠纷,目前仍在诉讼中。天眼查显示,中静新华持有的中静四海的51.6524%股权已转让给杉杉控股的控股股东杉杉集团,杉杉集团成为实控人。
2008年、2011年,中静四海及中静实业子公司中静新华先后通过增资、受让方式增持徽商银行股权。2013年徽商银行H股上市之后数年间,中静新华通过债务融资,从二级市场陆续增持徽商银行,直至成为合计控制约16.26%徽商银行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由于购入银行股权的资金大多来自融资,然而徽商银行股权分红并不足以支付高额的融资利息,中静新华为要求徽商银行足额分红,利用大股东地位在徽商银行公司治理中处处设阻,并通过各种举报对徽商银行管理层不断施压,却一直未能解决中静新华在徽商银行股权低分红与融资高利息倒挂的难题。
该声明中还指出,在“中静系”掌舵人高央的邀约下,杉杉控股与中静新华签署协议,以121.5亿元总价(按2018年6月30日每股净资产1.5倍、相当于H股股价的近3倍的价格)受让中静新华所持合计14.32%徽商银行股权。之后,双方因股权转让合同发生纠纷,2020年6月2日,杉杉控股将中静新华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2020年下半年,中静新华因股权交易纠纷被杉杉控股起诉之后,不断向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举报称:“杉杉股份以LCD偏光片生产线搬迁落地为由一女二嫁;杉杉股份经营存在重大风险;杉杉控股及杉杉集团在向中静收购徽商银行股份交易中严重违约,可能触发百亿规模的赔偿损失。”针对不实举报,有关部门与杉杉进行了沟通,在了解事件背景和真实情况后,对企业表示同情、理解和支持。
中静声明回呛: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官网直接开怼,且毫不留情面的发难也引起“中静系”的回击。
7月8日,名为“中静新华”的公众号发布了其第一则信息——《关于中静与杉杉法律纠纷的声明》(以下简称《中静声明》)。
该声明表示,中静近日获悉,杉杉于2021年7月3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杉杉通上发布了《关于近期针对杉杉企业不实举报与不实报道的声明》)。该声明表面上是针对媒体近日质疑杉杉投资LCD偏光片业务存在产业和资金运作一系列问题的回应,实质上是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仅以自身臆测,大篇幅恶意抹黑中伤中静。
中静认为,公司对徽商银行的投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全不存在《杉杉声明》所称的“融资高利息倒挂”。中静在担任徽商银行股东期间,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履行股东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提案及表决,完全不存在《杉杉声明》所称“为要求足额分红,利用大股东地位在徽商银行公司治理中处处设阻”。
对于股权转让交易的主动方,《中静声明》中表示,2019年5月,杉杉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获悉中静有意整体出售徽行股份后,亲自联系中静表达购买意愿,而非《杉杉声明》所称“在中静董事长的邀约下”。
在杉杉承诺支付24.3亿元定金,且总付款期不超过85天、付款不受制于股份交割是否完成的情况下,中静同意按121.5亿元总价,整体转让手中所持徽商银行全部股份。根据双方于2019年8月20日最终签署的协议,杉杉应于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但是杉杉一再拖延,至2020年6月1日,自称“资金雄厚”的杉杉,累计仅付款约占整个约定交易额的40%(含定金在内合计48.9亿元),并明确表示已无力筹集资金继续履约。杉杉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对中静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中静无奈于2020年6月2日凌晨向杉杉控股发出了终止交易的通知。
随即,杉杉施展了一系列“台面底下”行为:一方面主动联系中静,表示要继续友好商谈解决,另一方面却又于6月2日当日即以随意编造的理由,在上海金融法院率先对中静发起诉讼;随后杉杉又于7月16日在宁波中院对中静发起诉讼。中静发现杉杉并无商谈诚意后,才基于其违约事实分别于6月19日和7月20日提起相应诉讼。目前相关民事案件均在审理当中。
对于杉杉“吐槽”遭到中静恶意“抹黑”和不实举报的情况,《中静声明》则表示,其实是杉杉在抢先对中静发起诉讼的同时,又率先通过公众媒体散布不实或误导性信息,并向中静合作伙伴、机构及监管部门发送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反映材料”,意图对正处于公司债券回购期间的中静进行全面的施压和逼迫。
此外,《中静声明》中还“委屈”表示,经详尽侦查后,浦东公安未予立案;宁波公安鄞州分局于2020年9月9日立案之后,于2021年2月4日作出“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然而,就在公安部门做出撤案决定之当日,杉杉一方面再次在宁波中院对中静提起诉讼;一方面于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篡改公安机关文书为“因犯罪事实不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决定撤销案件”。
对此,中静更是痛斥对方: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杉杉控诉中静不实举报与不实报道。中静则表示,经过专业详细长期的调查调研发现,杉杉及相关人员存在涉嫌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中静已经严格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等待调查结论。“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回A股之路再添变数
公开资料显示,作为全国首家由城商行、城市信用社重组成立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徽商银行也是安徽省唯一一家城商行。在2011年,徽商银行提出登陆A股计划,最终与2013年在港股上市。尽管对于回归A股一事,徽商银行一直跃跃欲试。
不过,“中静系”与徽商银行管理团队之间却因为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分歧。
根据徽商银行发布的2020年年报显示,“中静系”通过控制的4家公司: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Wealth Honest Limited、Golden Harbour Investments Management Limited、中静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家公司持股比例总计为12.1%,目前“中静系”仍是该行第一大股东。
自“中静系”成为该行大股东后,与徽商银行管理团队的摩擦也一直不断,涉及能否发行优先股、分红分配方案、徽商银行A股IPO、管理层大洗牌、利润分配方案、非公开定增将股东股比摊薄等。
2015年,在徽商银行递交A股招股书,“中静系”更是直接拒绝在申报材料上签字。直到2019年,徽商银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均通过了A股发行相关的多个议案,A股发行方案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然而,此时却遇到股东因股权转让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对此,徽商银行也曾表示,中静新华与杉杉控股的股权纠纷处理结果可能导致该行合并口径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变动,对其A股发行审批也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2020年7月14日,杉杉股份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函告,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所持有的公司3.89%股份被冻结。此次冻结申请人为安徽黄山人民法院,牵涉的官司为中静系转让其所持徽商银行的股权给杉杉系。
争议的焦点在于中静新华持有的微商银行内资股、H股股份归属问题。中静系认为,杉杉系未能如期付清全款,所以整个交易违约;但杉杉系认为,他们前期已付了相关款项,但是中静新华没有完成交割相应的股份。
彼时,杉杉控股表示,2019年8月20日,杉杉控股与中静新华签订框架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中静新华向杉杉控股及杉杉指定的主体转让三部分资产,分别是,一、中静新华持有的2.2478亿股微商银行内资股股份;二、中静新华持有的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静四海”)的51.6524%股权(中静四海持有徽商银行内资股,该51.6524%股权对应徽商银行2.696亿股内资股);三、中静新华境外主体合计持有的徽商银行12.4586亿股H股股份。
值得注意的,上述交易资产的转让价格双方按徽商银行2018年6月30日净资产数据的1.5倍予以确定,为6.981818元/股,三部分资产交易总价为121.5亿元人民币,买方必须在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款项。协议约定,杉杉控股及杉杉控股指定的买方须在2019年8月23日前向卖方中静新华支付24.3亿元人民币作为定金。
中静新华则认为,针对上述交易,杉杉控股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向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已向其发出终止转让协议的通知。杉杉控股对其造成了约82.8亿元的重大损失,因此其除已收取杉杉控股支付的约48.9亿元之外,还有权进一步向杉杉控股主张损失赔偿。
杉杉控股反驳称,中静新华违约在先,杉杉控股已就此提起诉讼,中静新华未向其交割已累计支付交易对价所匹配的标的资产,并称中静新华刻意拖延转让资料,导致后续履约无法进行。
交易双方各执一词,互斥对方违约。面对第一大股东与交易对手之间刚拉开帷幕的纷争,徽商银行显得无奈,此前相关人士在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我们行股东和交易对手之间的纠纷,我们也在关注中。目前我行经营状况很好。”
公司股东股权纷争再升级,或给徽商银行日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在2020年的业绩表现也并不尽如人意,2020财报数据显示,该行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322.90亿元,同比增长3.63%;归属于该行股东净利润95.70亿元,同比下降2.54%,这是该行在港上市以来净利润首次下滑。
与此同时,徽商银行将A股发行方案有效期一延再延。在6月30日召开的2020年股东大会上,再次将A股发行方案有效期延长期限至 2022年6月29日。
在这场股权转让“罗生门”中,涉事双方各执一词,斗争也愈加激烈,经济观察报将持续关注。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报)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