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天霹雳!买私募突然爆雷 产品净值1.3直接归0 投资人230万血本无归!

财经
2021
07/08
22:31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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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显示1.3元的私募产品,赎回时却显示为0?近日,私募圈被一则私募造假风波刷屏。

事情是这样的:投资人100万购入上海兴盾资产发行的私募产品,净值1.3时打算赎回,私募却将该产品转为利率高达38%的“高收益”的借条,在此诱惑下,投资人再度投入130万。

一年后,投资人又想赎回产品,却发现该产品早已提前清算,净值从1.3元直接归0,不仅浮盈没了,连本金都没了。该产品0.9的止损线形同虚设,投资人怀疑,合同被篡改了。

投资人找托管机构,托管称其无责任;投资人找私募,却无法打通电话。最终,投资人合计230万的投入血本无归。而这不仅仅是一个投资人中招,据称,该私募在当地募资或达7000万。

公开资料显示,该私募多款产品均已提前清算,且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

这让人匪夷所思的一系列操作,到底是怎么进行的?托管到底有无责任?投资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1.3元的私募产品赎回时净值居然归0?

投资人质疑预警线、止损线被人为篡改

2018年1月,一位山东投资者100万购买上海兴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盾资产”)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兴盾期权套利1号,设置的0.9元的止损线,基金托管方为中泰证券。

随后半年,产品净值开始亏损,并靠近0.90元止损线。投资人急了,找到兴盾资产询问,对方承诺“后续会慢慢涨上去”。果如所言,在沟通后,兴盾期权套利1号2018年8月后净值慢慢上涨。

2019年4月,产品净值上涨至1.3元,即100万份该产品市值变成了130万元。

投资人打算获利赎回了。但该私募却以产品要从山东济南迁到山东泰安为理由,短时间难以赎回为由进行了婉拒或挽留。

直至2020年8月,该投资者去意已决,决定赎回该产品,依旧遭拒绝。投资人方才发现不对劲,于是从中泰证券辗转获悉,该产品在并未告知他的情况下,已于2019年10月提前清算,净值归0。

这下投资人懵了:3个月前,该产品净值仍近1.3。根据兴盾资产给投资者发送的净值显示,截至2019年7月净值还有1.291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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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3个月净值竟然归零了,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我严重怀疑这只私募产品净值在造假。”投资人表示。“按照合同,基金产品有0.90元的止损线,我并没有修改过止损线,怎么会归零?为何归零过了半年多我来查询才知道。”

他怀疑基金管理人之前发给自己的基金净值在造假;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伪造他的签名修改了止损线。

对此,广东正大联合律师律师事务所许瀚律师向记者,不排除有合同被篡改的可能。

记者采访曾任该私募基金经理的员工,其告诉记者,公司全是挂名基金经理 , 基本就是两个领导自己操作了。对于该净值归0的表现,他认为可能做了期权的单边。

而根据兴盾投资提供的周报,每周概要除了净值变化,对于市场的观点,基本上没有做过改动。

据券商中国了解,购买兴盾资产的投资者多分布在山东济南和泰安地区,不同产品金额可能达到7000万元。兴盾资产相关方人士短信回应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该产品手续齐全,从发行到备案规范,目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正在按相关法规调查落实。

基金管理人用高利率“借条”替代净值

投资人追加投资,最终230万血本无归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人不仅买私募被“骗”,赎回时还被骗了一回。

据投资人自称,2019年7月,由于其再三要求赎回要求,兴盾投资给其打了一张私下利率高达38%的“高收益”的借条。借条内容为:兴盾资产借孟杨人民币170万元用于日常周转,借条标注年化利率5.6%,期限从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兴盾投资的法人代表吴凤娥和其丈夫胡某泰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字按手印保证。

该投资人解释,当时胡某泰表示38%利息超过国家规定红线不受保护,130万年化38%的利息一年期大约是179.4万元,因此转而虚构为170万本金和年化5.6%的利息,合计也是179万元左右。

拿到借条后,投资人认为这笔投资还是比较划算的,后续还追加了合计130万的投资,胡某泰和吴凤娥也均在相应的借条上签名担保。

不过,兴盾投资却在2019年7月26日收到兴盾资产发送的净值报告(彼时产品净值为1.291元),之后便消失了。

2020年7月30日,该借条到期后,他找胡某泰要求归还资金,但对方依然不给钱,而是给他出具了一些截图,声称产品操盘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再缓2个月。

投资人者才察觉不对劲,于是找到托管人,方才得知产品早已提前清算,并净值归0。“100万已经归零了,一分钱没有了。”

截至最新,记者致电采访投资人,其表示该私募已经不接其电话,他230万血本无归。

据投资人介绍,他已经报警,目前该案件已立案。

多只产品提前清盘

早已是失信人

公开信息显示,兴盾投资成立于2016年1月,并于同年5月进行登记备案。注册实缴资本483.77万元,法人代表为上述吴凤娥。

记者致电吴凤娥及其丈夫胡某泰,前者听闻记者来意后将电话盖了,后者手机已无法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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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天眼查资料显示,2020年以来,兴盾资产因民间借贷等纠纷多次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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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兴盾资产及其法人代表吴凤娥已被法院颁布限制消费令,同时也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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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2020年1月起,兴盾资产及胡某泰已经卷入多起诉讼,不少发生在与山东泰安地区的自然人和公司,导致其名下资产基本被冻结。

该公司备案的15只私募产品已全部清算,2021年以来没有新备案的私募产品。兴盾资产最后在中基协更新信息时间为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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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台”股东甩锅称不知情

托管券商称无责任

据投资人表示,当时,他最买入兴盾产品是的原因是,看到有大咖“站台”。据券商中国报道,该投资人“机缘巧合”之下兴盾资产的员工,并向他展示了某资产管理网站上基金经理丁鹏操作的期权产品收益情况,该员工声称其公司领导胡某泰(曾用名胡某弟)投资能力突出,他也被顺势拉去听了几次FOF研究峰会。“规模非常盛大,有很多金融界大咖,包括经常上电视的名为丁鹏的博士。”投资人回忆。

百度百科介绍,丁鹏为中国量化投资学会理事长,是《量化投资-策略与技术》一书的作者,也是各电视台和不少大学的特邀嘉宾。

天眼查APP显示,丁鹏也是兴盾资产而第二大股东,持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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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对于媒体的报道,丁鹏却回应称,产品与其无关系,他也不知情。他表示,自己参股兴盾股份,从事的是培训方面合作,未参与公司实际运营和产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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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券商中国的采访,托管方对于管理人可能出现的发送虚假净值给投资者情况,托管方表示,托管机构没有责任,因为兴盾期权套利1号基金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

此外,对于产品出现的平仓风险,券商作为托管人没有责任和义务在告知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同时告诉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预警线、止损线的监控与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进行监督,也不承担相应责任。

而在记者获得的合同显示,该基金设有明确的预警线和止损线,但基金管理人负责对预警线、止损线的监控与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进行监督,也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可根据情况在次一个交易日后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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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托管人表示,针对产品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止损线的情形,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多次向基金管理人发送风险提示函并要求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有券商托管向记者分析,该投资人应为私募直销客户,并非券商代销客户,因而中泰证券并无太多人力物力专注在该产品上。

律师解读:托管人的职责在哪里?

投资人应如何维权?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律师事务所许瀚律师表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是保管资产和监督投资两大职责。本次事件的焦点应该是:

私募基金托管人到底有无直接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净值的义务?

若涉案基金合同本身存续预警和强制平仓线,为何最终净值为0?托管方是否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们以往审核的托管合同和外包服务协议,一般情况下都约定托管外包是对管理人的估值进行复核,然后,由于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某些券商会提供投资者服务平台,管理人如果有启用的话,则投资者可以登录券商的这个平台,查到经托管人复核的估值信息,这个估值信息通常是准确的。但如果管理人没有开通这个功能,且又串改估值的情况下,投资者得到的估值信息就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如果私募基金的投向是场外产品的情况,则托管人所能获知的估值信息就是下层的海外机构出具的,若海外机构所给的估值是错误的,也可能导致投资者所获得的并非真实的估值。

其次,私募基金在设置强制平仓线的情况下,过往曾有案例是管理人通过伪造投资者的签章,进而向托管方提交了取消强制平仓线的《补充协议》。若托管人内控不严格,仅仅是对《补充协议》进行形式审查,而没有和投资者作进一步确认的话,是完全有可能导致该基金被取消了强制平仓线,进而实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的。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逸聪律师则向记者分析,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基金的投资情况、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等。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即信息披露的对象是投资者,投资者依法享有知情权。作为基金托管人的银行或证券公司,需要在基金产品运行过程中予以全程监督,约束基金管理人,凭借自身金融专业机构优势,对基金产品的市场价值予以评定,及时通报投资者,提高基金产品获得收益的概率或者做到及时止损。

基金托管人主要职责是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如果中泰证券明知私募基金产品遭遇多次平仓风险,可能对投资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推定托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此重大信息,基金托管人负有向投资人披露和告知的义务。

如果托管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未尽到审查基金资产净值,监督投资运作等义务,即未履行基金托管人的重要义务,造成投资者投资款损失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朱逸聪律师建议:遭受损失的投资人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许瀚律师认为,投资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采取法律措施积极维权。对其他投资者的警示提醒,建议要求管理人开通外包服务机构投资者服务平台,以便投资者复核相关信息。

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惨烈!私募大V产品成立一个月净值暴跌50% 提前清盘!最新回应:踩雷了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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