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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0年10月银保监会出台《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引发行业热议后,近期,行业再起波澜——银保监会消保局就《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业内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全国版保险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双录”)就要来了。
与此前只有60岁以上投保人、互联网渠道需要“双录”相比,最新的《征求意见稿》极大扩大了保险销售“双录”的范围,不仅取消投保人年龄限制,还明确规定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在面对面销售相关人身保险产品时,都需要进行“双录”,将网销、电销、新车商业保险、融资性信保业务等统统纳入“双录”范畴。
全国版“双录”将至,瞬间成为业界争议焦点,诚然,严格“双录”可以更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销售误导,但现实困境不容忽视,包括流程的繁复、销售成本的增加、销售体验的下降,部分销售人员的难以适应等等,都切实摆在眼前。尤其在上半年保费增速严重承压之下,上至保险公司管理层,下至外勤代理人,大家对业绩的担忧有增无减。
严格“双录”之下,势必会有一部分代理人因为难以适应新要求而选择退出。截至2020年年末,全国尚有约900万个人代理人,约300万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1200万保险销售人员大洗牌即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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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双录”的7重近忧:
成本增加、难度加大、销售体验变差、不利于普惠型产品销售……
全国版“双录”将至,业界争议、忧虑一片,主要围绕以下7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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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双录”系统,增加经营成本
从硬件上来说,保险“双录”要求设置单独的“双录室”,配置录音录像设备、开发双录系统。大型保险机构动辄成百上千家分支机构,仅硬件配备就会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软件上来看,系统运维、保险销售人员培训、消费者教育等都要耗费大量资金投入,一定程度上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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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销售“双录”场所,短期带来营销压力
对于异地投保,《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可以进行远程同步录音录像,但条件较为严苛: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实施远程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关系限于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销售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同框展示。(二)销售人员在本公司执业登记时间须满两年。(三)保险公司对实施远程录音录像的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且不得违反异地展业有关监管规定。(四)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实施。
这意味着,很多销售行为都必须到保险机构的“双录室”进行,保险销售人员需要将投保人带领到职场完成销售,这对保险营销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事实上,近几年各大保险机构都在开发投保App或小程序,销售流程本原本已经大幅简化,销售人员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影响,在任意地点完成销售,但《征求意见稿》无疑全方位否认了这种做法,短期内营销压力可能骤增。
从行业江苏试点的经验来看,年轻化的团队适应双录的周期较短,而出勤率低、年龄偏大的团队则受双录的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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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了代理人销售难度的同时,也给投保人带来不便
远程双录需要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实施,这意味着每销售一张保单,都要求销售人员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共同到保险机构职场,这不仅加大了代理人的销售难度,也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
在实践中,由于语音识别系统过于严苛,经常有客户因为普通话不够标准,录制很久没有通过,客户投保体验大打折扣。再如,购买多份保单,客户则需要反复忍受冗长乏味的问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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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中介明显不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中介机构暂不实施远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也意味着,中介机构必须在所有营业部设置双录场所、配备设备并指定管理人员,这必定会增加中介机构额外的资金投入。
有业内人士建议,政策应公允对待市场主体,删除“保险中介机构暂不实施远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允许保险中介机构实施远程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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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经代行业的组合销售
为客户规划家庭保障方案时,经代渠道的代理人往往把行业内的优势产品组合起来推荐给客户,实施“双录”以后,按照规定,每款产品都要做一次“双录”,进一步加大组合销售的难度。在实际的操作中,客户常常会因为嫌麻烦,借故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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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普惠保障型产品销售
以百万医疗险为例,一份几百元保费的保单, 代理人到手的佣金并不高。在过去,通过签名分享就可以快速完成投保,而实施“双录”后无疑会增加不少沟通成本,尤其在大城市,人员活动范围广,出行成本更高,这无疑会降低代理人销售件均保费较低普惠险的积极性。
业内人士认为,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无可厚非,但是不宜采取所有产品“一刀切”的方式,建议针对简单的普惠型产品简化其投保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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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并给予其极大的自主经营权,但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却没有相应的配套支持。如果要求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也到保险机构职场“双录”,那允许独立代理人开设门店的意义就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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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保险“双录”5重远虑:越是行业下行期,越要整治销售误导
尽管“双录”会带来种种不便,也确实在业界引发广泛争议,但长期来看,监管硬推这种降低效率、增加成本、耗费人力的新规则仍有其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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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整治销售误导
在保险业保费增长蓬勃向上的背后,“销售误导”顽疾一直饱受诟病。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领域共开出1705张监管处罚罚单,“欺骗投保人”正是典型违法违规事由之一。
行业步入下行期,各种投诉案件更是激增。银保监会公布数据显示,一季度共接收并转送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37892件,同比大幅增长129.73%。此时,监管出台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的初衷,重拳整治销售误导,更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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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恶意退保、退保黑产的滋生
近年来,行业恶意退保风气盛行,退保黑产更是风声水起,不少公司深受其害,而“双录”的实施,不仅是规范险企、代理人行为,对于遏制恶意退保、退保黑产,也是一种前置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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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保险销售专业化、职业化
职业化和专业化,是新时代保险代理人发展的必然趋势,双录标准化落地,有利于形成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的保险销售队伍,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根据行业二八定律,20%的从业人员产生行业80%的保费,这一部分群体相对从业时间较长、技能过硬、专业度较高,双录的执行,虽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保的复杂性,但是对他们影响并不大。
相反,“双录”对于销售群体中两类人可能影响会更加突出:短期从业者以及投机者,其技能的短板、功利导向的销售习惯,在“双录”下一定会暴露无遗,从而影响这类人的个人保单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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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个人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保护金融机构
一直以来,各种保险理财纠纷的新闻常常霸占热搜,在各大新闻门户网站抢夺眼球。在诸多纠纷中,消费者和业务人员 “口供”不一,双方各执一词之下难辨真假,结果总有一方吃亏。而“双录”,保护的不仅是个人消费者,对销售产品的金融机构也将形成一种保护。以便在消费者维权或诉讼时,销售机构也能出具相关的证据,厘清彼此之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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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双录”并非保险业“独创”,这也是证券、期货、基金、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硬性要求
据悉,“双录”工作最早在证券期货领域施行。2016年9月底,深圳证监局制定《关于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风险揭示“双录”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2017年4月起实行“双录”。
继深圳试点后,2016年12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至此,双录在证券期货行业全面铺开。
继证券期货实行后,双录也传导到了基金、保险、银行、信托领域。2017年6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规定3种情况需要双录。
就在同天,原保监会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在相关情形下销售保险产品的,要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2017年8月,原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区“双录”。此次《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及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参照执行”。一时间,“双录”规定席卷金融圈。
所以,单从规则上看,保险业“双录”符合金融业监管大趋势。而从最近几年看,大连、江苏、宁波、上海、深圳等地监管局已经先行先试推行“双录”,也都取得比较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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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