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银保监局联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确定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要求。一是规定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示应参保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对保险机构在事前承保、事中风险防控服务、事后赔偿全流程进行规范,要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保,承保后应当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的25%专项用于环境风险防控服务。三是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实行属地管理,全市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统一的保险标志,投保企业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保险标志。四是建立联合监督管理机制,深圳局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投保企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牛江 HF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