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银保监分局7月12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抚顺县支公司个险营销员通过帮助客户办理保单借款、利用客户账户帮忙避税、帮助客户领取分红等方式哄骗客户将保单借款据为已有,构成诈骗罪。中国人寿抚顺县支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其存在诈骗行为,人员管理存在漏洞,内控管理不到位。抚顺银保监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经查,中国人寿抚顺县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中国人寿抚顺县支公司个险营销员齐峰在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在职期间,通过帮助客户办理保单借款、利用客户账户帮忙避税、帮助客户领取分红等方式哄骗客户将保单借款据为已有,构成诈骗罪,共涉及投保客户5人,诈骗金额6.24万元。2019年4月12日,中国人寿抚顺县支公司因齐峰存在与客户个人存在经济往来等情况,与齐峰进行强制解约。2020年4月3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齐峰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0年7月1日判决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0000元。案发期间,其就职的中国人寿抚顺县支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其存在诈骗行为,人员管理存在漏洞,内控管理不到位。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2020)辽0402刑初83号复印件;《关于齐峰案件的调查报告》;《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公司齐峰诈骗案调查报告的补充说明》;《关于聘任李某等职务的通知》(国寿人险抚发〔2018〕84号);《关于聘任辜某等职务的通知》(国寿人险抚发〔2018〕51号);《关于聘任孙某等职务的通知》(国寿人险抚发〔2019〕215号);中国银保监会抚顺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抚顺银保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中国人寿抚顺县支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中国人寿抚顺县支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文章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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