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劳动关系,为36名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以公司职工名义缴纳生育保险,累计骗取生育津贴98万余元……
7月15日,一则#公司为36名孕产妇骗取生育津贴98万#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第二。
据新华社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7月14日依法对一起涉嫌骗取生育补贴案件一审宣判,8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9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交费一两千无业能上社保还可申领生育津贴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16年左右,何女士的女儿要在北京上学,但要求父母有在京社会保险,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代缴社保的人,“我加了代缴人的微信,服务费每年600元,保险每月1600元左右,保险上在他们公司,不用真的去上班。”2017年何女士因生孩子,续缴了社保,并交了1600元到2000元的服务费用于报销生育保险,后将关于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资料邮寄给了对方。
在生育保险方面,该公司一共给其报销了20000元左右。
2018年底,怀孕的黄女士从原单位离职并将关系转出,不想断社保的她也找到了这家社保代缴公司,专门负责个人业务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黄女士,可以不用在该公司工作就给缴纳社保,“我每个月由给他支付需缴纳的社保款(个人+单位)和每年缴纳1200元的管理费。”她说,生产完将相关材料邮寄后,该公司总共给报销了12000元左右生育津贴。
据北京朝阳区医疗保障局调查,这家给何女士和黄女士代缴社保的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并未有任何员工上班,不仅不存在相应的用工关系,且私自收取服务费,纯粹以公司的名义为不具备在北京市缴纳社保条件的人员,以在职人员的方式缴纳社保,该公司这种操作方式不符合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规定,属于欺诈行为,汇总情况之后遂报警。
随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指控。
多位员工作证称,该公司主要是为了挂靠社保,为个人代缴社保而成立的。通过广告、平台网络、拉客户等方式,找到不具备在京缴纳社保资质但想在北京缴纳社保的客户,不用来上班也不用给客户发放工资。
虚构劳动关系
2年为36名孕妇骗取98万余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间,北京一公司老板宋某组织多个部门经理及员工等8人,采取虚构劳动关系方式,为36名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以宋某名下的另一家公司职工的名义向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障局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骗取生育津贴987955.55元。案发后已退还人民币987955.55元。
其中,至案发运营经理李某参与诈骗金额为412290.42元;财务经理刘某参与诈骗金额为113634.14元;销售组长吴某参与诈骗金额为358726.13元;共享部主管史某参与诈骗金额为24170.67元;员工赵某参与诈骗金额为25449.23元;组长姚某参与诈骗金额为56313.4元;杨某参与诈骗金额为79979.73元。
另外,多位生育津贴领取人已退还10余万。赵某的家属代为退赔32000元,吴某的家属代为退赔5000元,杨某的家属代为退赔5000元,姚某的家属代为退赔56313.4元,史某的家属代为退赔24170.67元。
据新华社报道,宋某系北京磐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研究生文化。其余7名被告人皆为磐博公司的主管或员工,该公司主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而宋某名下的成蹊公司只是一家空壳公司,主营代缴社保和报销生育津贴业务。
否认诈骗行为
称领津贴的孕产妇才是主犯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宋某当庭承认其公司在申领涉案生育津贴过程中确有伪造用工关系的行为,但其辩解称其公司并未伪造劳动合同,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则为:该公司不存在主动伪造材料的行为;事前代缴社保费用的目的仅为不让社保断缴,事后不存在逃避返还骗取财物的行为,宋某设立该公司的目的不是专门为了诈骗生育津贴;涉案36名产妇应当被视为主犯,宋某只能是从犯,若不认为36名产妇构成犯罪,则宋某也不应构成犯罪。
此外,该辩护人还辩护称,当前生育保险制度对象仍停滞于“职工”层面,有明显滞后性,生育保险全覆盖是民众需求,法院应考虑案件判决的社会效果和民众对具体案件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社会反响和舆论;宋某等人实施的代缴社保行为实际上侵犯了社保管理制度,但社保管理制度不应成为诈骗罪所要保护法益。
法院一审宣判,8人获刑
据北京日报报道,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生育津贴作为国家补贴给劳动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补贴,必须以被保险人系单位在职员工为前提条件,无劳动单位的个人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宋某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虚构用工关系的行为系成蹊公司为涉案36名产妇成功申领生育津贴的关键、必要环节,与相关社保机构支付本不应向成蹊公司支付的生育津贴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产,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指出,我国现已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来保障其基本社会福利待遇,亦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制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可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宋某等人在挣取手续费、克扣部分生育津贴等营利动机的驱使下,采用虚构用工关系申领原本不应由其管理、支配的生育津贴的行为不应受法律规制。
我国刑法及相关解释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已有明确规定,若对宋某等人的行为不予以惩处,必然会使虚构用工关系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进一步蔓延,终将影响社保资金的安全,影响按规定有资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群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鉴于被告人宋某系自首,其余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法院酌情对8名被告人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四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编辑|段炼 肖勇 王嘉琦
校对|卢祥勇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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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