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卢扬 荣蕾)7月16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首次就共有产权住房交付后的出租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区域市场租金水平,按照就低原则,综合确定各套型政府产权份额比例的租金定额收益。租金定额收益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并在服务平台中公布。
同时,租金定额收益实施动态调整,新(续)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代持机构按照新标准收取租金收益。租赁合同期内,每三年代持机构可调整一次租金定额收益。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区域市场租金水平,按照就低原则综合确定政府租金定额收益,在充分体现产权共有的基础上,也是最大程度让利于民。
所谓定额收取,是指按项目和套型来综合确定政府份额收益标准,同一项目、同等面积、类似户型的房屋,将按同一标准定额收取。换句话说,A项目和B项目的政府份额收益标准可能不同,A项目内60平方米一居室和90平方米两居室的政府份额收益标准也可能不同。
根据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租金收取采取资金托管方式。购房人在代持机构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并与代持机构、银行签订委托协议,租金到账后按约定将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益按月、季度划转到代持机构指定账户。
2017年9月实施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
(张洋 HN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