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财经7月20日讯,今日,据天眼查显示,湖南省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永和食品”)等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原告字节跳动称,被告永和公司在电商平台天猫、1688开设由自营网店,在电商平台天猫、京东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002024,股吧)、1688上存在约四十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第三方网店,且在相关店铺与商品描述中使用“今日头条”“今日头条小鱼”等字样。
此外,永和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与京东自营店销售名称为“QQ微脖”“鸭里巴巴”的包装食品,同时永和公司还申请注册了第19834955号、第20328871号“鸭里巴巴”商标。字节跳动公司据此主张永和公司对于国内的知名互联网企业应属明知且具有明显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对此,法院认为,综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在其核定使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的较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至迟于2017年5月之前已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虽然“今日头条鱼”“今日头条小鱼仔”在文字含义上与“今日头条”有所区别,但鉴于涉案商标实际使用的“今日头条”手机APP的相关公众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公众均为一般普通公众,二者高度重合,涉案商标经使用已在其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今日头条鱼”“今日头条小鱼仔”时,极易与涉案商标“今日头条”相联系。
而根据公证书显示,永和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同时宣传销售的其他食品外包装上带有“QQ微脖”“鸭里巴巴”之类与知名互联网公司及产品相近似的文字,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结合分析,永和公司是在明知“今日头条”手机APP及其知名度的情况下的故意攀附行为。
永和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一方面使其不正当的利用了驰名商标“今日头条”的商业信誉来推销其商品,另一方永和公司此种在原有商标文字“今日头条”的基础上增添其他词汇从而产生带有戏谑性质新含义的使用方式,不但削弱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更贬损了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
最终,法院判决,永和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鱼肉类产品上使用“今日头条”或与之近似的文字,立即停止产品介绍宣传中使用“今日头条”或与之近似的文字,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4.8802万元。
(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