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立法规定国企选聘企业家可突破年龄国籍限制

财经
2021
07/27
08:37
亚设网
分享

深圳拟立法规定国企选聘企业家可突破年龄国籍限制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实现了诸多创新突破,如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薪酬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现职党政干部可以按规定在国有企业兼职,选聘优秀企业家可突破年龄国籍等条件,还提出国企负责人容错免责机制,为全国国资国企立法提供先行示范。

《条例》大胆探索建立与企业市场地位和业绩贡献相匹配、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增量业绩决定增量激励的薪酬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市场化、差异化薪酬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制度。明确激励约束可以采取增量利润分享、股权激励、战略目标达成奖励、项目跟投和风险抵押等方式实施。对人才资本、技术要素等贡献占比较高的企业,推动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

建立优秀企业家任职条件特别规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容错机制。明确对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优秀企业家,根据规定的程序可以突破年龄、国籍、资历、级别、任期等任职资格条件。国有企业负责人推动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存在失误的,可以按照程序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条例》还规定,国资机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以股东代表身份兼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但不得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也不得利用其公职身份为所兼职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条例》突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新要求,优化配置布局。要求市国资机构强化战略规划和战略管控,引导市属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投资,形成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为主体、金融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要发展方向的格局。国有资本应向保障城市运行和民生福利的国计民生等重要关键领域、具有影响力带动力的产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国资机构和直管企业对不符合国资战略发展方向的企业和低效资产,依法实行有序退出。

此次立法还创新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国有资本运作,提出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引进战略投资者、并购重组、上市及再融资、出资新设、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等方式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可以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据了解,原《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于2005年废止后,特区国资立法长期缺位,一定程度上迟滞了市场化改革的进程,限制了国有经济的活力。此次深圳以实际问题为导向,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推进特区国资立法工作,探索通过法治化手段解决国资国企改革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唐维)

(董云龙 )

THE END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亚设网的观点和立场。

2.jpg

关于我们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