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内最“年轻”的城市之一,深圳市的人口结构中,儿童占比极高。对外而言,这是让“邻居”们眼红的人口红利,对内来说,儿童是城市公共服务的重要对象。
为了服务好属于未来的儿童,深圳市最近大招频出。
近日,中共深圳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先行示范打造儿童友好型城市的意见(2021-2025年)》(简称《意见》),这是全国首个关于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的地方指导性意见。
《意见》指出,要实施儿童优先战略,坚持“从一米高度看城市”,在法规制定、政策规划、资源配置等方面引入儿童视角。
7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简称《条例》)停止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规定,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学前教育法尚处在立法过程中,深圳市就率先启动学前教育的地方立法,对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视可见一斑。这亦是特区立法权的体现。
率先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幼有善育,到2025年,深圳公共服务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据报道,《意见》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深圳市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完善儿童友好制度体系、儿童友好空间体系、儿童友好服务体系和儿童友好参与体系等四大体系,确定了12个方面的重点任务,计划到2025年建成在全国先行示范的儿童友好型城市,并力争实现儿童友好社区全覆盖。
特别是,从群众迫切需求出发,着重务实解决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民生问题,符合当前生育政策调整后政府公共服务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全面三孩政策落实。
在民生领域,《意见》提出了构建儿童安全保护综合体系,加强儿童活动场地建设,新增基础教育学位90.8万座,加快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和诊断治疗等举措。
早在2015年底,深圳市就在全国率先开展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的探索实践,陆续建成了一批儿童友好型天桥、儿童友好型医院、儿童友好型图书馆、母婴室等设施。
据报道,截至2021年6月,深圳市已授牌市、区级各类儿童友好基地360个,建成公共场所母婴室1124间,建立妇女儿童之家713个,各级各类儿童议事会381个,建成各类公园超千座并逐步增加完善儿童活动空间和自然教育等设施场所,儿童友好出行纳入部分慢行道改造实施中。
强调友好环境建设
学前教育是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特区立法打造与城市地位相匹配的学前教育体系,对深圳建设民生幸福标杆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简称《条例》)也强调友好环境建设,构建适合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城市环境。
比如,《条例》规定,“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共空间和社区应当配备安全、优质、就近可达的学前儿童活动场地和场馆,提升学前儿童日常生活环境品质”,还规定“社区应当充分利用党群服务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党建群建载体,拓展学前儿童活动空间,为幼儿园实施保育教育提供支持和便利”,另外还规定“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为幼儿园和学前儿童提供公益性服务”。
托育是三孩政策的重要配套。充分利用幼儿园优质的人才、场地等资源延伸开设托班提供2-3岁托育服务,可以解决部分幼儿托育问题,并满足家庭对孩子升学的便捷性和连续性的需求。
因此,《条例》规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
禁止幼儿园上市
《条例》充分遵循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精神,遏制民办幼儿园过度逐利。
《条例》规定,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收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2018年1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作出上述规定。意见印发至今,国内没有民办幼儿园上市或被上市公司收购。
据不完全统计,境内外的中国上市公司中涉及幼儿园资产的公司超过20家。
一家上市公司高管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该公司本打算通过增发筹措资金,收购更多民办幼儿园,进一步做大企业规模,“但2018年意见的出台让计划搁浅”。
但按照《条例》规定,营利性幼儿园仍然可以融资做大。
深圳超前立法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公办园的“经营”约束格外严格,甚至超过了《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条例》规定,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严格之处体现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对此,《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也就是说,按照《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都允许公办幼儿园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但深圳市《条例》堵住了这个“口子”。
彻底切断利益输送
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被称为“公参民”学校,也俗称“假民办”学校。其在幼儿园较少,但在中小学较多。
“公参民”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产生之初旨在促进办学体制改革,缓解优质教育资源紧缺和教育财政性经费吃紧问题。
在5月17日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称,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产生了较多的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
因此,在中小学和高等教育阶段,“公参民”学校的清理整治都在大力进行之中。
比如,高等教育中的独立学院是一种典型的“公参民”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到2020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转设方向包括停止办学、转为纯粹的民办高校,或者转设为地方主管的公办高校。
刘昌亚在发布会上介绍,教育部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可以说,深圳市《条例》顺应了“公参民”学校清理规范的趋势,超前做了制度部署。
之所以规定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杜绝非法牟利。
按照民促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营利幼儿园的举办者虽然不能取得办学收益,但允许与非营利幼儿园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一名业内人士介绍,常见的关联交易包括房屋租赁、教研教材购买、资金借贷、劳务购买等。虽然民促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关联交易将受到严格的监管,比如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有关部门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等,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给公办园与其举办的民办园之间留下利益输送的可能性和想象空间。
因此,深圳“公办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严格规定,等于彻底切断了利益输送的可能。
据介绍,深圳现有幼儿园1881所(公办幼儿园856所),在园儿童56万人(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51.6%,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86.2%),学前教育广覆盖、保基本的普惠发展格局已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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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