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险公司变更股权和注册资本似乎迎来小高潮。
7月30日,中国保险业协会网站披露鼎诚人寿关于变更股东和注册资本情况的公告。具体而言,鼎诚人寿股东新光人寿拟将其持有的25%股权全部转让给红豆集团;香江金控拟将其持有的公司20%股权全部转让给江苏永钢集团。
与此同时,鼎诚人寿决定增资25亿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将由12.5亿元增至37.5亿元。公司现有股东深圳市柏霖资管,股权受让方红豆集团、永钢集团,以及公司拟引入的新投资人深圳市物资集团与本次增资,现有其他股东均不参与本次增资。
这意味着,一旦该股权变更以及增资方案获批后,柏霖资管在鼎诚人寿的持股比例将达到32.8%,成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永钢集团、红豆集团以及深圳市物资集团则将分列该公司第二、三、四大股东。
7月30日,信泰人寿发布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公司股权结构已经发生变化,新进天津大田供应链管理、远洋资本、景成新能源投资等7家新股东,而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浙江华升物流、利时集团3家老股东退出。
据了解,信泰人寿已于2021年2季度完成股权变更相关审核及备案流程,股权变更严格按照银保监会各项监管制度规范进行,新引入的股东在资金实力、资质要求等各个方面均经过了银保监会的严格审查,均符合监管要求。
7月23日,平安健康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变更股东和注册资本公告,公司拟向股东申请增资26亿元。其中,股东中国平安(601318)认购19.5亿股,Discovery Limited认购6.5亿股。增资完成后,平安健康注册资本金由20.17亿元增至46.17亿元,中国平安持股比例由73.35%增至74.33%;Discovery Limited维持原比例不变,而平安人寿、平安财险、平安信托以及平安创新资本持股比例略有稀释。
泰康在线也发布变更注册资本公告称,为满足泰康在线业务发展和偿付能力需要,公司股东泰康集团拟向泰康在线增资15亿元,增资后注册资本金将由40亿元变更为55亿元。
满足业务发展和偿付能力需要
诚然,无论变更股东和注册资本,满足业务发展和偿付能力需要都是重要原因。7月28日,渤海财险2021您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截至二季度末,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3.75%,公司已经连续两个季度被列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此前,公司收到天津银保监局下发的《金融监管警示书》,提示渤海财险2018年末和2019年末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均出现不利发展,准备金计提存在较大风险,并要求渤海财险向监管部门上报分析报告与整改方案。
渤海财险在报告中称,公司已成立准备金提取不足整改领导小组,推进实施和完成监管要求的整改工作,并已聘请独立的精算评估机构对准备金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麦肯锡咨询公司此前的一份报告显示,疫情可能会对一些企业的现金流产生负面影响,这些受影响的企业如果已经投资、参股和控股保险公司,他们有可能因为现金流紧张而通过出让保险资产股权变现。而一些中小保险公司,特别是新开业的保险公司,也承受着现金流压力,两股力量作用下,是否会引发新一轮股权交易,这点值得关注。
近40次变更股东和注册资本的公告
今年以来,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变更股东和注册资本的公告近40次,而2020年全年共计57次。(详见《南财保险数据通|今年哪家保险公司增资最多,股权变更最频繁?》)
其中,发布变更注册资本公告的保险公司有14家,分别为渤海财险、信美人寿、合众财险、复星联合健康、国富人寿、阳光资产、汉诺威再保险、三星财险、德华安顾人寿、安心财险、中邮人寿、太平洋安信农险、泰康在线、平安健康等。
发布变更股东有关情况公告的保险公司有16家,分别为鼎城人寿、阳光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601601)、华贵人寿、泰康保险、国元农险、史带财险、爱心人寿、恒大人寿、中德安联人寿、华泰保险、亚太财险、安诚财险、信利再保险和华海财险。
股东股权对公司治理影响几何?
保险公司股东股权管理情况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表示,一些“不合格”股东,或者资质不符,或者违规代持,对公司和行业的发展方向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一些有实力有资源且了解认可保险经营规律有战略定力的优质股东,对公司和行业长期发展则大有裨益。
今年6月21日,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从多个角度入手,强化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独立性,一是对大股东行为做出明确要求,要求其了解行业经营规律,在保证资金来源真实性的同时,不得过度负债,质押股权数量一旦超过所持股权的50%就不得行使表决权;二是明确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要求大股东不得为中小股东行使权力设置障碍,以帮助中小股东对大股东形成有效制衡;三是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建立权利义务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为规范大股东行为提供有效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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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