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联合投资纠纷高发 投资权益保障成难题

财经
2021
08/04
06:33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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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吴志

影视企业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拍摄制作影视剧,并按各自出资比例或合同约定分享收益,这种联合投资模式既能充分发挥各投资方优势,又能分担影视剧开发风险,因而被影视企业广泛采用。

但在影视行业政策及市场快速变化,以及部分影视公司、从业者的不规范操作下,联合投资极易产生纠纷。尤其是在对项目筛选、流程掌控、资金监管更为薄弱的中型影视公司身上,纠纷频繁发生。

联合投资成“雷区”

“我们是2017年开始跟对方合作,剧本和项目都是由我们公司筹备的,只是当时我们资金有限,而对方是新三板公司,资金相对宽裕,就由他们先去立项了,当时的出资比例我们大概占35%。”海宁外星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余文晶,向记者讲述了公司参与影视剧联合投资的遭遇。

2017年,外星人文化与新三板公司南广影视全资子公司联合投资电视剧《追风行动》,并约定按比例分配发行收益。《追风行动》播出后,外星人文化却未能顺利获得对应的分成收益。2019年,外星人文化起诉南广影视及其子公司,讨要拖欠的发行收益款逾300万元并胜诉。

对于未能支付该笔款项,南广影视曾解释称,因疫情原因,公司前期发行的电视剧无法按时收回应收款项,后续将加大发行力度,积极筹集资金,尽快支付款项。不过,余文晶向证券时报记者讲述了另一个版本的事件经过。

“在回款过程中,他们挪用了本该回给我们的部分,其间我们了解到他们公司的债务情况,所以考虑先起诉做了财产保全,后来经过几次沟通,对方公司负责人均不配合。现在我们官司是胜诉了,但是他们频繁更换银行账号,我们拿不到分成收益。”余文晶表示。

影视剧投资成本高、风险大,即便是大型影视公司,也经常采用联合投资以分担成本和风险;而缺乏资金的中型影视公司更是普遍采用联合投资模式。但近年来,影视联合投资中出现纠纷越来越频繁。尤其是在以中等规模公司为主的新三板,影视公司几乎普遍涉及一起或多起联合投资纠纷。

纠纷产生因素多样

影视联合投资之所以容易产生纠纷,既有影视市场及政策因素影响,也有人为因素。

很多联合投资中,双方会约定影视剧的发行、上映期限,但由于部分公司对项目推进缺乏掌控,导致未能按时完成摄制,或无法及时拿到发行许可;即便拿到发行许可,也可能因为影片质量及政策因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播出,这些都成为纠纷产生的因素。

政策和市场因素尚能理解,实际操作中,联合投资方大多会沟通协商,通过延长还款期等方式解决纠纷。如星座魔山公司在今年4月与联合投资方就投资纠纷达成了和解,双方约定延长项目投资款的还款期限,最晚偿还期限延至2023年12月31日。

不过,还有很多项目产生纠纷,并非政策和市场因素。

“联合投资出现纠纷非常普遍,很多都是‘人’的问题。有些影视公司习惯了挣快钱,法律意识、契约意识淡薄,一旦产生了比较多的利益,就容易出问题。”资深影视从业者华平(化名)直言。

“所以做联合投资选择合作伙伴,一定要有长时间的磨合,深度的了解。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很多制片方都要固定的圈子、固定的团队,形成比较稳定的合作。”华平表示。

“当时市场环境对影视剧的销售价是有一定影响,但受影响的主要是片酬、成本特别高,又没良好导向的作品,我们投资的片子成本较低,就算在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这部片子也是盈利的。”余文晶认为,他的投资之所以出现纠纷,主要问题出在“人”身上。

“如果不是碰到不靠谱的合作方,不至于出现这样的情况。就算公司经营不善,挪用了我们的资金,但后续该项目还能发行,对方却完全不配合后续的开票以及二轮、三轮发行。”余文晶说。对于这起争议,记者多次联系南广影视方面,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非政策和市场因素产生的纠纷,在联合投资双方都有资金压力的情况下,能够达成和解的并不多,大多都走上了诉讼程序。但在很多公开案例中,联合投资方即便起诉成功,很可能也难以拿回投资款及收益。

“现在影视合作相关的法律不太健全,无法保证小股东利益,如果走法律流程又太慢,即便胜诉,执行也不到位。”余文晶表示。

“联合投资的项目,我们小股东特别被动,对方公司不开发票,我们根本拿不到属于我们的份额;如果他们不签发行授权给我们,我们也无法进行销售,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余文晶建议,联合投资方应该把发行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并签署相关协议;同时希望能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人的权益。

(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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