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森控股(01580)公布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发出的,由原告胡绮媚的代理律师针对公司作出的诉状。
于2021年1月29日,原告以传票的形式针对公司申请简易判决下列事项:
清偿债券项下到期及应付的本金总额50万港元;原告根据与债券有关的债券文据所享有的利息;原告诉讼成本;及进一步或其他救济。
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以原告为受益人,就传票授出法令,而公司于2021年8月4日收到经盖印的法令。
(文章来源:智通财经网)
文章来源:智通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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