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险专属条款来了!保电池、保自燃,还可保软件

财经
2021
08/05
10:34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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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探讨已久的新能源车险专属条款终于来了!

8月4日,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1版行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国内强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新能源汽车连续三年产销超过100万辆,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新能源汽车保有国。

新能源汽车在车身结构、动力系统、使用场景、维修保养等方面较传统燃油汽车存在较大区别,其风险特征和事故原因也呈现一定特殊性,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没有专属条款,新能源汽车的承保一直在使用传统车险条款和费率,导致很多新能源汽车特有的风险未能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而如今,新能源汽车专属示范条款来了,据慧保天下的了解,专属费率也正在拟定之中,新能源汽车即将迎来全面保障时代。

整体来看,《示范车险》呈现以下五大亮点:

01

明确“新能源汽车”定义,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都属于“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在《示范条款》的释义中,第一条即对新能源汽车的定义进行了明确,不仅包括纯电动汽车,还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等,对有争议的问题一锤定音。

02

保障范围大扩容,不仅保车身,还保“三电”,即电驱动、电池和电控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车身;

(二)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

(三)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新能源汽车与传统燃油汽车有很大不同,区别于传统汽车,新能源汽车最核心的技术就是“三电”,包括电驱动、电池、电控。

其中,新能源汽车的电池价格尤其高,一般要占到整车价格的40%左右,不同电池之间质量差别也较大,保险公司缺乏经验数据,面临较高赔付风险。

以往,新能源汽车按照传统汽车投保,使用传统车险示范条款,“三电”均未纳入保障范畴,而如今在《示范条款》中,“三电”都成为了必保的项目。

03

“电池衰减”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电池衰减、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七)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

尽管电池被纳入了承保范围,但仅限于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的设备直接损失,电池衰减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在专业人士看来,电池衰减如同其他设备的折旧一样不可避免,一旦衰减超过80%,电池基本就报废,这是质量问题,不是由于碰撞、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因此不纳入保障范畴。

04

频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新能源汽车自燃,也纳入到保障范围中

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一些新能源汽车自燃的新闻也时常见诸报端,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一般而言,新能源汽车发生自燃可以分为三类情况:充电过程发生自燃,行驶过程发生自燃和静态过程发生自燃,无论哪一类自燃,都将严重威胁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会给新能源汽车本身以及周边财产造成损失。

根据上文所列的《示范条款》第六条,“起火燃烧”造成的新能源汽车设备直接损失也在保障范围内。这意味着,即便是新能源汽车发生自燃,保险公司也必须赔偿。在这里,保险将再度发挥社会治理的功能,减少由于该类事故造成的各种纠纷。

05

附加条款提供更多特色保障,可保软件、充电桩事故,可提供特殊增值服务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

2、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

3、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

4、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

5、附加火灾事故限额翻倍险

6、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投保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可相应投保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前述附加险参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在《示范条款》的“附加险”中,可以发现,传统汽车的附加险,新能源汽车都可以投保,包括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等等。

除此之外,《示范条款》还根据新能源汽车特点“量身定制”了6项附加险,包括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附加火灾事故限额翻倍险、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等,相当具有实用价值。

在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使用中,充电桩也会发生事故,造成人伤或物损,都需要进行补偿。此外,新能源汽车愈发智能化,软件至关重要,随着不断升级,其价格也越来越高,一旦新能源汽车彻底损毁,软件包也将作废,也需要保险进行补偿。

鉴于新能源汽车的特殊性,其在增值服务方面也面临着与传统汽车不同的需求。例如,传统汽车一旦没油,直接注入油即可恢复使用,然而新能源汽车,一旦电量耗尽,就需要拖车救援,寻找附近的充电设备进行充电——针对新能源汽车的增值服务也需要特殊对待。而这些都在“附加险”中得到了体现。

『慧保天下』一直在呼吁高度重视新能源车险,因为新能源汽车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尤其是在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引领下,绿色环保的新能源汽车更是不容小觑。

从社会价值实现的角度出发,新能源车险也必须高度关注,因为近年来诸多有关汽车的社会性事件,几乎都与新能源汽车有关,经营好新能源车险能彰显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从保险公司自身出发新能源车险也不容忽视,自车险综改以来,车险保费跌跌不休,保险公司迫切需要寻找新的业务增量,而快速增长的新能源汽车,是绝对不容忽视的市场所在。据中汽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603万辆,占汽车总量的2.1%,虽然新能源车险在国内汽车存量中占比仍低,但销量占比正快速提高,2021年上半年全国新能源乘用车累计销量100.7万辆,同比增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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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慧保天下。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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