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8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以下简称《问题解答》)的通知。明确了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应适用的偿付能力评估信用风险因子方案。
《问题解答》表示,中国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香港保监局授权在香港营业的专业再保险机构;(2)自愿按要求每季度向香港保监局报送按香港监管标准计算的偿付能力信息;(3)信用评级不低于A-;(4)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
而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是指:(1)对于从事非寿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200%;(2)对于从事寿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50%;(3)对于既从事非寿险业务,又从事寿险业务的综合再保险机构,非寿险业务和寿险业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分别不低于200%和150%。
(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