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73行初11593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周某申请注册的21824105号“迷你过”商标,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称,诉争商标的注册了损害原告主张的在先著作权等,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认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微信支付品牌标记》登记日期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不能证明原告在诉争商标申请之日前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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