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2020年,全国财政共安排了生态环保资金44212亿元,年均增长8.2%。 ]
中国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要完成这一目标,离不开财税政策支持。
近日,财政部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相关建议时称,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按照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财政部正牵头起草《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拟充实完善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积极构建有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引导和带动更多政策和社会资金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未来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将会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以吸引和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相关机制,以及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制度,比如开征碳税等,来推动经济绿色复苏和低碳发展。
5年财政资金投入超4万亿
目前,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财政部数据显示,2016~2020年,全国财政共安排了生态环保资金44212亿元,年均增长8.2%。其中,中央财政19333亿元,占比达到43.7%。
中国财政学会副秘书长冯俏彬告诉第一财经,财政支持“双碳”目标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对“双碳”工作任务比较重的行业、地方财政有支持政策。比如山西、内蒙古等高碳地区要实现“双碳”目标需要转型,短期财政收入会受到影响,需要给予一些扶持政策。另外,实现“双碳”关键在于能源结构转型,由石化能源转为清洁能源,一些能源企业涉及技术改造、研发等,财政应该予以政策支持。
除了直接掏钱支持外,财政还创新投融资制度,撬动社会资金加大对绿色发展支持力度。
比如,财政部等已经发起设立800多亿元的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重点投向长江经济带地区,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绿色产业发展。并考虑设立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域。
另外,各地财政部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了超过4万亿元资金投向污染防治与绿色低碳领域。
除了资金投入,财政部还通过相关税收政策发挥调节作用,使污染导致的外部成本内部化,鼓励绿色发展。
比如,2018年正式开征的环境保护税,采取了“多污染多交税”的政策设计,倒逼企业减排,对清洁能源实施税收减免。
此外,中国将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多次提高税率,以限制交通运输领域能源消耗。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引导绿色低碳出行等。
财政部还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比如在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出台支持政策,对建立机制的地方给予奖励。
完善财税政策支持
在回复上述人大代表建议时,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并强化监督指导,推动地方科学规范安排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根据国内外主流机构的测算,“碳达峰、碳中和”需要的资金投入规模介于150万亿~300万亿元之间,相当于年均投资3.75万亿~7.5万亿元。这远非财政资金可以承受。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对第一财经表示,未来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应进一步加强,引导市场和社会资金参与,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注意对接政策效果,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财政部副部长朱忠明在近日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将系统研究财政支持污染防治和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措施,全面推动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统筹推进重点生态保护修复等,更好地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目前,中国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7个领域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取得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补偿覆盖范围有限、政策重点不够突出、奖惩力度偏弱、相关主体协调难度大等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今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完善分类补偿制度,加强补偿政策的协同联动,统筹各渠道补偿资金,实施综合性补偿,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意见》还要求,统筹运用好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把生态保护补偿、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机制等有机结合起来,协同发力,有奖有惩,决不能边拿补偿边污染。
冯俏彬认为,除了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外,还要对一些高碳部门给予一定的惩罚,这主要是发挥税收政策调节作用,比如研究征收碳税。目前碳税的研究成果很多,具体政策选用也多种方案,但总的来说碳税需要和现在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调起来。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许文撰文建议,未来可以征收碳税,来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选项。碳税可以改造现行税种来实现,比如对现行征收煤资源税和成品油消费税的基础上进行附加征收,并对加征部分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依据设定税率。碳税也可以直接以二氧化碳排放作为征收对象设立新税种。
许文认为,碳税开征需要权衡好实现碳减排目标与碳税的经济社会影响之间的关系,合理选择改革时机。需要做好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调控力度的协调,为碳减排提供一个相对明确的碳价,并使不同政策调控下的碳排放适用相对公平的碳价,从而能够对碳排放进行全面调控。
(张洋 HN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