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开展健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等相关资讯

财经
2021
08/09
08:34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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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 证监会开展健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决策部署,更好完成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进一步发挥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双重优势,证监会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健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保障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持续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和全员合规要求,内控合规水平不断提高,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运行有效、监督制衡的现代法人治理架构,公司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但总体来看,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治理水平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本次专项治理针对当前行业机构公司治理方面的薄弱环节,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健全制度规则体系。以《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础,修订或制定股权管理规定、内控办法、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高管办法等规则制度,构建机构监管的“四梁八柱”。二是持续完善行政监管体系。坚持放管结合,围绕提升机构监管有效性的核心问题,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三是构建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督促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有机结合,强化股东穿透管理;督促行业机构确保“三会一层”归位尽责;督促行业机构严格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和全员合规要求,切实提高内控合规水平。四是逐步健全市场约束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督促行业机构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探索建立执业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执业透明度。证监会专门制定了健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治理的工作方案,后续将组织开展行业自查、现场检查,切实提升优化公司治理内生动力,形成长效机制,夯实公司高质量发展基础。(中国证监会官网)● 点评证监会决定开展健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行业自查、现场检查,将进一步强化公司规范治理的内生动力。同时也是对中国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治理情况的全面摸底,将持续加强和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监管,推动上市公司形成强化规范治理的新格局。

● 银保监会延长对香港地区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再保信用风险因子适用期限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以下简称《问题解答第1号》),明确将过渡期内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入内地直保公司业务时适用的再保险信用风险因子方案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2017年5月,原保监会与原香港保监处签署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标志双方正式启动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评估工作。《框架协议》承诺在等效互认过渡期内相互给予监管便利政策,过渡期截止至2025年5月。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问题解答第1号》,给予香港地区偿付能力信用风险方面为期1年的过渡期监管便利政策;2019年6月和2020年6月,银保监会先后两次发布修订通知,将政策适用期限延长一年。此次修订是银保监会第三次延长该政策适用期限。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 点评

《问题解答》的实施,有利于增进两地保险监管互信,提升市场效率和监管效能,有利于内地保险风险更好地进行全球范围分散,促进两地保险市场加强交流和共同发展。

● 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

为治理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转型发展,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七条,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加强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管控,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一是压缩层级。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从事特定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并应当有计划地按照《通知》要求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二是规范业务。一方面,规范信托公司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的新增业务,并对其存量业务提出要求。另一方面,明确清理工作完成前,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三是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共同推进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 点评

近年来,信托业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出现了利用信托等通道业务,聚集大量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这些资金流向矿产、房地产等领域,通过担保等方式形成资金闭循环,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此次银保监会发布《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从压缩层级、规范业务,整顿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对于治理信托业市场乱象具有积极意义。

观点聚焦

孙天琦: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金融产品的几个问题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特邀成员孙天琦在近日举行的CF40双周内部研讨会第345期“新经济时代下数据治理制度建设”上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金融产品发表看法。

孙天琦指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正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整改过程中。近期,市场反映部分互联网平台又在向非特定人群展示/销售信托产品、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性质属违规行为,管理部门调研后,有关平台已主动下架。

孙天琦建议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严禁向不特定对象展示/销售私募类产品。

二是销售面向公众的金融产品应当持牌经营,无照驾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不仅对互联网平台,对所有企业的数字平台销售金融产品都适用。对存款、保险、私募产品和公募产品的单个展示、集中展示、带有购买接口的集中展示,需要明确规范,可以将一些涉众产品的产品要素信息展示定性为销售行为,严格规范。

三是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的交叉性业态容易成为信息保护的薄弱环节,应该作为一个优先重点领域,尽快完善配套的数据安全规范,明确互联网平台和金融机构权责界定,尽快落地执行,切实做好消费者保护工作。

四是数字环境下的金融秩序维护需要头部金融企业和平台公司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张明:应高度关注收入分配与共同富裕问题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张明接受经济学家圈专访,就当前的经济热点问题发表看法。

张明指出,在未来的经济学研究中,收入分配的重要性会凸显。在过去几十年内,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的经济学研究,都更多关注资源配置的效率,而相对忽视了收入分配。但是大家可以看到,当前无论是全球范围内还是中国,收入和财产分配的失衡都变得越来越突出,它已经开始影响到潜在经济增速。未来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的经济学研究,都会格外地关注收入分配,最近浙江被命名为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共同富裕”这四个字成为各方关注焦点。未来浙江在这个领域的实践,可能会成为整个中国的一个样板。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是当前的一个热门话题。而要构建以内循环为主体的发展格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实现消费扩大和消费升级。在中国要实现消费扩大和消费升级,归根结底是要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这就意味着我们要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要提高民营企业员工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一些再分配政策来调节居民内部的收入分配失衡。去年年底出台的2035远景目标中提到,“要让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句话至关重要,但可能很多人没有注意到。这意味着在未来15年内,收入分配会成为中国政府的施政重点之一。

(经济学家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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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佳 HN15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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