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600837.SH)及李明嘉、朱文杰在保荐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农机”,603789.SH)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星光农机于2021年2月1日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浙江绿脉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
证监会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及李明嘉、朱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星光农机成立于2004年2月25日,注册资本2.60亿元,于2015年4月27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3月31日,湖州新家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673.83万股,持股比例17.98%。
星光农机于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浙江绿脉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922.71万股,发行价格为10.61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4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为李明嘉、朱文杰。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在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六)指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七)未通过内核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或披露保荐业务项目文件;
(八)采取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或其他形式进行过度激励;
(九)以显著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嘉、朱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嘉、朱文杰: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发行人于2021年2月1日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浙江绿脉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4月26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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