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上半年营收、净利润双双下滑的大连银行,又遭到了法院的强制执行。
日前,大连银行中山支行遭到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万元,立案时间为2021年8月9日。
这起执行案件涉及到与贷款客户的一起债权转让纠纷,起因是大连银行中山支行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向大连宏孚企业集团(下称:宏孚集团)转让了一笔债权,债务人为大连神牛乳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神牛公司)(后破产)。
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宏孚集团依约向大连银行支付了6000万元转让价款。
然而,因大连银行没有将双方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神牛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于是宏孚集团受让该笔债权最终落空。
于是,宏孚集团要求与大连银行解除转让协议,并返还自己的6000万元。但大连银行则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宏孚集团应自行承担债权转让的商业风险等为由不予退还款项。
最后,宏孚集团将大连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行偿还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01
花6000万受让债权却落空
事情还要从十三年前说起。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本案中的债务人神牛公司因债务问题,曾向种畜公司借款用于偿还债务,后因神牛公司到期无法偿还种畜公司的欠款,于是2008年12月被种畜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并指定北京市观韬律所担任债务人神牛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2009年4月6日,种畜公司作为神牛公司的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约1.92亿元。
两周后,种畜公司与大连银行中山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1.92亿元的债权转让给该行。同日,种畜公司向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递交《债权转让通知》,并得到破产管理人北京观韬律所的确认。至此,大连银行享有向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权利。
之后,大连银行又想将该笔债权中的约1.18亿元的债权进行出让,而宏孚集团则同意以6000万元的转让价款受让大连银行享有的该部分债权。
于是,2009年10月20日,大连银行和宏孚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债权金额约为1.18亿元(最终以破产管理人确认的破产债权为准)。同年12月底,宏孚集团向大连银行中山支行支付债权转让价款6000万元。
就在大连银行与宏孚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同一天,大连银行还与星海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1.92亿元债权中的剩下部分——即约0.74亿元的债权无偿转让给星海湾公司,转让债权金额约为0.74亿元(最终以破产管理人确认的破产债权为准)。
二者签订协议后,2013年11月15日,大连银行中山支行与星海湾公司共同向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于同年12月10日编制的债权表载明,星海湾公司债权申报金额约为1.92亿元,确认金额约为0.87亿元。
而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法院调查令回执中书面确认,其未接到过大连银行关于债权转让给宏孚集团的通知书。
也就是说,在上述两笔债权转让中,大连银行仅向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通知了其与星海湾公司的转让事宜,而并未通知其与宏孚集团的债权转让事宜。故最终导致1.92亿元的债权全部划入了星海湾公司的名义之下,星海湾公司从而成为1.92亿元申报债权、0.87亿元经确认债权的权利人。
而宏孚集团付了6000万元债权转让价款,然而却因大连银行未向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通知而导致受让的债权落空。于是宏孚集团将大连银行中山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6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02
法院判大连银行返还6000万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应解除和大连银行是否应返还宏孚集团债权转让价款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关于协议是否解除的问题,双方协议中约定“大连银行应向宏孚集团提供与债权相关的文档资料原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神牛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然而,现大连银行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供了与债权相关的文档资料原件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神牛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大连银行构成违约。
其次,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受让人不能直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成立而获得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只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后,债权才实际转移为受让人所有。
本案中,因大连银行没有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神牛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故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宏孚集团未取得对债务人神牛公司主张债权的权利。因此,法院对宏孚集团主张解除《债权转让协议》给予了支持。
不过,大连银行辩称,宏孚集团受让债权时,已经明确知晓债务人企业破产,所受让债权可能会得不到任何清偿,此种前提下仍然愿意受让该笔债权,显然自愿承担了交易的商业风险。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而大连银行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神牛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已先行构成根本违约,宏孚集团是否知晓债权能否清偿并不能成为大连银行违约的合法抗辩理由。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二者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解除,并令大连银行中山支行返还宏孚集团6000万元转让款以及相应利息。
03
大连银行二审、再审均遭法院驳回
不过,大连银行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认同,之后又提起上诉。
而宏孚集团也对法院针对利息的判决不太认同提起上诉。其表示,在大连银行占用自己资金期间,自己一直是大连银行的贷款客户,而贷款业务的贷款利率均超过年利率6%。
也就是说,大连银行将占用宏孚集团的资金贷款给宏孚集团,收取超过年利率6%的贷款利息,而宏孚集团却只能向大连银行主张存款利息。
宏孚集团认为这显然不公平也不合理的,故请求法院改判大连银行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上诉费。
针对二者的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宏孚集团申请原审法院调取了破产管理人破产卷宗证据材料,从债权的形成过程看,案涉债权不存在。
理由是宏孚集团与大连银行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双方约定转让的是破产债权(以破产管理人确认的破产债权为准)。而现有证据证明破产管理人没有对宏孚集团受让债权的具体数额进行确认,说明双方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破产管理人确认的破产债权不存在。
而关于大连银行应否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二者债权转让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一审法院对利息的确认并无不当。于是,驳回二者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大连银行依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最高法院以大连银行的再审理由不成立而最终驳回其再审申请。
因大连银行中山支行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时返还宏孚集团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是遭到了法院的强制执行。
04
上半年营收、净利润双双下降
公开资料显示,大连银行是四大AMC之一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旗下的重要子公司(截至今年6月末持股比例为50.29%)。目前,该行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成都、沈阳、丹东、营口设立8家分行,在大连地区设有总行营业部及10家管理型支行,全行共184个营业网点,员工近6000人。
就在近日,大连银行发布了2021年二季度信息披露报告。然而,该行上半年经营业绩承压,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双双下滑。
报告显示,大连银行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34.54亿元,同比下滑8.41%;实现净利润5.08亿元,同比下滑11.71%。其中,上半年大连银行的利息净收入为26.59亿元,同比减少4.8%,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88亿元,同比减少33%,投资收益4.43亿元,同比减少27.37%。
事实上,大连银行的业绩承压由来已久。早在2018年至2020年间,该行净利润分别为16.31亿元、12.5亿元、10.04亿元,同比分别减少10.14%、23.33%、19.73%。
资产质量方面,截至今年6月末,大连银行资产总额4446.46亿元,其中贷款总额2401.13亿元,不良贷款69.03亿元,不良贷款率约为2.87%,拨备覆盖率147.44%,资产质量有所好转。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大连银行在今年以来也因内控疏漏频频被罚。据统计,上半年大连银行及下属分支机构被监管部门处罚两次,合计罚款140万元。
具体来看,今年2月,大连银行因异地非持牌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被大连银保监局罚款30万元;4月,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又因地产开发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被天津银保监局罚款110万元。
此外,今年7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官网发布2021年第6批《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其中,大连银行旗下APP也因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被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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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洋 HN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