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专网通信雷暴事件持续发酵,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探讨起“谁才是幕后导演”的话题。按常规视角来看,上市公司遭受了损失,自然应该是受害者,也应该是司法程序上的主动出击方。不过,最新进展显示,部分受害上市公司反成被告,资产还被相关方给冻结了。
如凯乐科技对外披露称,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高新”)已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凯乐科技、湖南凯乐应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凯乐科技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应急”)、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系凯乐科技控股股东,以下简称“科达商贸”)价值15.33亿元的资产。
按凯乐科技披露出来的合同细节,凯乐应急是出资采购的一方,株洲高新从凯乐应急拿到采购合同金额40%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株洲高新原材料合同额100%的采购款付给了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株洲高新逾期未向凯乐应急供货的情形下,凯乐应急或可以向其追究违约责任。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株洲高新采取倒打一耙的方式,向凯乐应急催讨剩余60%货款,且将凯乐科技的资产做了诉前资产保全。
在上述的资产保全信息中,株洲高新将凯乐科技、凯乐应急与隋田力关联的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并列。据株洲高新的诉讼逻辑,凯乐应急以40%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让其向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了100%的原材料采购款,虽然株洲高新的款项是付给隋田力关联的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但是株洲高新认为凯乐科技、凯乐应急与隋田力关联的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是利益共同体。
进一步说,若此案上升为刑事案件,株洲高新认为其遭遇了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诈骗,凯乐应急则是帮凶,应当与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同样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24条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定义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231条规定,如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还是回到凯乐科技的案例上来,根据公司7月23日晚间的公告,公司专网通信业务预付账款余额为62.27亿元,其中出现供应商逾期供货合同金额11.51亿元,上游供应商已出现交付不及时逾期,未来面临巨大风险,这样来看,凯乐科技也应当是受害者。
上述细节又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早就发现专网通信业务存在巨大风险,上游供应商的信誉度存在疑问,公司高管仍主导上市公司从事该业务,责任人员是否存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情形?刑法169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将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目前,专网通信雷暴事件已对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且金额以百亿元起计,广大投资者也是看的云里雾里,甚至还有部分受害上市公司成了被告。因此,不仅隋田力应当被调查,踩雷上市公司也应被调查。如果上市公司是无辜受害者,董高监也尽了忠实义务,则还其清白;如果责任人员涉嫌与外界共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甚至让公司陷入合同诈骗等法律风险,则应对责任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