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 高云)讯,券商最近很忙,前有券商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今有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财联社记者从券商处获悉,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管理机制,加强对行业主体的自律约束、声誉约束,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的作用,服务好注册制改革,中证协组织起草了《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的界定、采集、公开、查询、更正、应用等进行规范,并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与中证协此前征意并处于修订中的《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有何关联与不同之处?一位头部券商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管理办法》与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有较大区别,“执业声誉管理”是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大概念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非常硬核的部分。《管理办法》是在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的大方向下的一个具体工作,通过加强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进一步推动、引导从业人员诚信执业、合规执业。
起草思路涉及四大方面
起草思路包括四大方面,即明确执业声誉信息范围、完善执业声誉信息来源、强化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制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操作手册。
明确执业声誉信息范围方面:
一是明确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主体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会员、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中证协自律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加中证协组织的从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考试的考生等自律管理对象;
二是明确执业声誉信息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其中诚信信息主要包括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的表彰奖励和违法失信信息以及中证协作出的自律措施,其他执业声誉信息是指中证协经相应程序认定或者机构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完善执业声誉信息来源方面:
一是充分利用证券期货市场现有资源获取执业声誉信息。为避免信息的重复采集,有关自律管理对象的诚信信息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
二是进一步规范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认定及记入标准,增加相应信息的认定等程序规定以及会员记入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级别及标准。
强化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方面:
一是依托中证协会员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实现执业声誉信息的归集管理;
二是细化采集、管理、查询、更正、修复等流程,实现信息管理标准和流程更加规范化;
三是将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区分为不同主体、不同业务、不同类别、不同事由等,支持信息多维度智能化查询、统计、分析、监测,为从业人员管理、各项评估评价等自律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制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操作手册方面:
一是制定操作手册,使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对中证协以及市场主体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操作指引;
二是细化信息采集内容及采集要求,实现信息采集管理更加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
三是制定有关信息查询、修复、更正的申请表及报告模板,使信息管理和服务工作更加公开、透明、高效。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信息内容、信息管理、信息查询、自律管理、附则等。
表彰奖励VS违法失信
《管理办法》中称,诚信信息为符合《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信息以及中证协作出的自律措施,包括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表彰奖励类别、详细情况、证明材料等,具体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决定;
(二)中证协认定的其他情况。
违法失信信息包括违法失信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违法失信类型、违法失信种类、详细情况、证明材料等,具体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三)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四)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五)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六)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七)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八)因违法失信行为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开除;
(九)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十)失信被执行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信息;
(十一)中证协作出的纪律处分和自律管理措施;
(十二)中证协认定的其他情况。
正面信息VS负面信息
其他执业声誉信息为中证协在自律管理工作中收集的,影响自律管理对象声誉状况的其他各类执业信息,包括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应当经过中证协相应程序认定后记入执业信息库。
正面信息包括事项名称、认定单位、认定时间、事项类别、详细情况、取得成效、认定依据、已履行程序、证明材料等,具体如下:
(一)参加中证协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二)参加中证协组织的专题研究、报告撰写、教材编写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为A级的;
(四)在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
(六)积极参与行业舆情引导的;
(七)会员(公司总部)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奖励、表彰决定;
(八)中证协认定的其他情况。
负面信息包括事项名称、认定单位、认定时间、事项类别、详细情况、不良后果、认定依据、已履行程序、证明材料等,具体如下:
(一)违反中证协自律规则但免予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况;
(二)违反对中证协提交的承诺;
(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过程中收集的负面信息;
(四)违反公序良俗或其他行为损害行业形象和声誉的情况;
(五)会员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涉及降低职务职级、薪酬津贴、绩效奖金、评优考核,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辞退、开除等内部处分决定;
(六)会员的工作人员受到的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七)中证协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开信息可在中证协官网查询
效力期限内的执业声誉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
公开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中证协网站查询公开信息。
中证协作出的纪律处分和书面自律管理措施决定书,原则上在中证协网站诚信信息栏目公开。自律管理对象的部分基本信息以及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数量,原则上在中证协网站信息公示栏目公开。
有限公开信息是指仅向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公开的信息,会员及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执业信息库直接查询本机构、本机构工作人员或本人的执业声誉信息;会员拟查询其他机构或者人员执业声誉信息的,应当通过执业信息库提交查询申请表、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查询对象书面同意文件、保密承诺书等申请查询,查询申请表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查询用途限于证券市场相关活动;其他机构、个人可持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向中证协书面申请查询本机构、本人的执业声誉信息。
查询禁止行为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执业声誉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此外,执业声誉信息的来源方面,基本信息通过中证中证协员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归集;诚信信息等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部分信息则是通过中证协作出并记入执业信息库;有些信息则是由会员通过执业信息库报送;中证协还可通过与相关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信息交流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券商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调整中
中证协本次发文关键词即为“声誉”,而在不久前,中证协还在就声誉风险管理中的具化问题向券商征求意见,并作内容修订。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就在上周,中证协还在就声誉风险管理中的具化问题向券商征求意见,例如,证券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声誉信息管理,包括正面信息(获得表彰奖励,积极参与中证协活动等)和负面信息(处罚失信处分等)。
此外,财联社记者从行业相关人士处获悉,《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5月份修订后的版本,与3月份中证协向各机构发送的审议稿又有所不同。由此可见,《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一直处于审慎落地状态。
首先是对市场易误读内容进行明确,包括强调证券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纳入新业务、新产品和新机构的评估分析等;本版《指引》对证券公司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以及对从业人员诚信管理有了更为明确的说法,例如,从业人员不当行为信息将被计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这一轮审议稿起草说明中再次强调,声誉作为证券公司长期培育积累的无形资产,不仅是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也是确保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战略资源,加强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培育和维护证券公司及行业的良好声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李佳佳 HN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