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二审开庭,聚焦9大问题,中介看门人到底如何承责?

财经
2021
08/19
08:45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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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迎来新进展。8月17日,五洋债二审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历时近6小时,全网逾10万人围观。

五洋债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因此业内外关注度极高。此前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和锦天城律所分别在10%和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多名被告发起上诉。贝壳财经记者了解到,本次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聚焦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

庭审中,德邦证券、大公国际、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均提出“损失鉴定”的诉求。不过也有诉讼代理人律师指出,本案中债券欺诈发行是由于各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所致,各中介机构都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五洋债二审判决会出现新变化吗?

聚焦程序和实体两大方面,涉及9大问题

此前,根据杭州中院一审判决,五洋建设作为被告主体,一审判决赔偿王放、孔令严等487名投资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和锦天城律所分别在10%和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过,在一审判决后,除五洋建设外,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多名被告发起上诉。

贝壳财经记者了解到,本次二审的争议主要聚焦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

具体来看,程序问题包括6点,一是五洋建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应当由投资人先申报债权才能提起诉讼;二是投资人提起给付之诉能否直接判决为确认之诉;三是本案属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四是大公评估公司、锦天城律所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司法能否直接确认其民事责任?五是一审法院是否存在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形;六是本案是否应予中止审议。

实体问题包括3点,一是本案的揭露日应当如何认定;二是案涉虚假陈述与投资人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

首提“损失鉴定”诉求 落实比例连带责任?

贝壳财经记者了解到,在当日庭审过程中,德邦证券、大公国际、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均提出了一审判决中投资者实际损失计算方式的问题,被上诉人代表也被法庭多次问询、督促提供投资交易记录和获得利息情况。

有相关人士表示,如果按照一审还本付息的判决方式,并不需要对投资交易记录和获得利息情况进行关注,这是否意味着二审判决方向会有变化?

具体来看,在庭审中,德邦证券、大公国际等中介机构同时提出新诉求,对于投资者进行损失鉴定。即,投资者的实际损失是“多因一果”的结果,中介机构过失在诸多导致损失的原因中占比多少,应当进行鉴定作为最终判罚依据。

中介机构指出,对于投资者的补偿应参考投资者实际遭受的损失,应以“实际买入成本+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已支付的利息”来计算。此外,评估投资者实际损失还应分析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因素,剔除其他因素后,得出由“欺诈发行”所导致的损失比例作为判决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中安消”案例也引起业内关注。5月下旬,上海高院对两名ST中安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将中介机构招商证券(600999,股吧)以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全额连带责任改判为承担比例连带责任,分别为25%、15%。这一判例引起业内高度关注。

作为本次五洋债案的主体,多家中介机构认为,对于投资者的损失鉴定,参考近期“中安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判例。德邦证券表示,在主观过错表现形式上,德邦证券在五洋债中的行为与招商证券在“中安消”案件中的行为存在相似性,但两者受到的处罚差异却较大。

据了解,“比例连带责任”概念是法学界热议的高频词。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冬、邓晓明指出,比例连带责任使得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具有法律价值的因素,公平合理认定中介机构责任,实现有错必纠、有罪必罚,真正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目标,是我国资本市场与相关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的大势所趋。

诉讼代理人律师斥责:上诉人曾集体作弊,如今是集体逃避

多位诉讼代表人律师指出,本案中的债券欺诈发行是由于各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所致,因此各中介机构都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仅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和公平正义,也是对国家政策的坚决维护,理应得到支持。

诉讼代表人王放的代理律师表示,“上诉人曾经是集体作弊,如今是集体逃避。”

“投资人购买涉案债券是出于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说明书、评级报告等发行文件的合理信赖,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其自身不存在任何的过失。”515号案件孔令严的代理律师表示,据《证券法》等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不仅仅包括虚假记载,还包括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等。本案中的说明书、评级报告等文件明显是有重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诉讼代表人叶春芳的代理律师称,证券服务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考虑的是,有没有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件,如果有,那么应该全额连带,如果没有,那么由法院决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对德邦证券行政处罚决定及对相关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都确认了德邦虚假陈述行为的成立,所以德邦证券的民事责任不可推卸。

值得注意的是,五洋债案涉及德邦证券、大公国际、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4家中介机构。截至目前,已有40名中小投资者和德邦证券达成和解并撤诉,如果四方都高度配合和解,“五洋债”案的和解人数或将大幅提升,这也将影响五洋债案件的发展。不过,大公国际、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尚未有和解动向。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胡萌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薛京宁

(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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