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各保险公司特别是在多地区分布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设立风控数据库,定期对投保、理赔信息进行梳理、分析,以便及时掌握可疑投保或理赔线索;建议在行业交流、统计调研等活动中,对投保、理赔的部分信息建立共享模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数据模型,依托于信息的共享,梳理出可疑信息,以便做到事前防范、事后止损;建议建立投保黑名单制度,对可疑投保、理赔的情况进行梳理,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增加保费、限制投保等措施,从源头上遏制类似情况的发生。
每到雷雨季节,航班延误险(以下简称“航延险”)就会成为大众议论的热点。也因此,与航延险相关的薅羊毛行为和骗保行为也层出不穷。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结合保险诈骗罪一系列案件的审理经验,就当下航延险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建议书。
审理千万元骗保案后,检察院发现三大问题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该院在审查一系列涉嫌保险诈骗罪案件中,发现该团伙使用同一乘机人的多种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甚至是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不同分公司,针对同一次出行购买多份保险(包含航班延误、行李延误等险种),且采取安排人员事先提取行李、指导乘机人在机场开具航班延误取消证明、行李事故单等方式,再以乘机人本人或亲属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致使40余家保险公司被骗航班延误和行李延误理赔金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综合这些行为,检察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中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各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互通,部分保险公司的多家地区分公司之间投保、理赔信息等未共享,导致被人恶意多次、重复投保继而获得理赔金;
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使用不同证件投保的信息核实存在问题,犯罪分子使用乘机人的四种不同证件投保同一次行程获批,客观反映出保险公司对投保审核存在一定漏洞;
快速、线上理赔审核环节不扎实导致各保险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推行的快速理赔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保人等带来便利,但易造成材料审核流于形式居多,为犯罪分子利用该种形式骗取理赔金提供可乘之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20年5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在新闻发布会上,曾披露上海市首例“航延险”系列保险诈骗案,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杨某、何某通过提前获取航班延误信息,虚构保险标的,乘坐延误航班来骗取保险理赔金。
彼时,上海警方表示,上述犯罪嫌疑人已因保险诈骗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骗保和薅羊毛的界限在哪?律师给出建议
此次,检察院也表示,为避免航延险骗保行为再次发生,保障各保险公司的利益,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提出三点建议:
建议各保险公司特别是在多地区分布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设立风控数据库,定期对投保、理赔信息进行梳理、分析,以便及时掌握可疑投保或理赔线索;
建议在行业交流、统计调研等活动中,对投保、理赔的部分信息建立共享模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数据模型,依托于信息的共享,梳理出可疑信息,以便做到事前防范、事后止损;
建议建立投保黑名单制度,对可疑投保、理赔的情况进行梳理,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增加保费、限制投保等措施,从源头上遏制类似情况的发生。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作为一款投保便捷、小额碎片的保险产品,航延险一直是薅羊毛的“重灾区”,经常坐飞机的人在发现天气有变之后,往往会顺手购买一款航延险,有的人为了占保险公司的便宜,还会购买多份航延险。问题来了,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薅羊毛,什么样的行为算是骗保呢?这二者的界限在哪里?
《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核心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何谓“保险标的”?有律师解释称,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某保险专业律师表示:“航延险本质是财产险,保障的是受到航班延误影响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因此是以财产损失为保险标的。”
利用信息不对称购买多份航延险获得理赔赚取收益,是否算是犯罪?薅羊毛和骗保该如何界定?若是骗保,在法律上会怎么量刑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闫泽娟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如果有真实的出行需求,购买航延险获得理赔不构成犯罪,但是并没有真实的出行需求,每天研究恶劣天气,购买多份航延险,甚至借用或盗用他人信息购买航延险获得理赔,赚取收益涉嫌诈骗或者保险诈骗。
至于薅羊毛和骗保的界定,道德边界和法律边界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一事一议,但是否有真实出行需求是主要考虑因素。
至于骗保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刘思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