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北京海淀区一租客王女士与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在某小区的隔断群租房内,在房屋租赁期间该隔断间被依法拆除,王女士不得不搬离出租房。因此王女士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房屋租赁押金2600元、9天房租780元、违约金2964元。8月24日,新京报记者从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经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中介公司退还王女士押金2306.16元、租金780元。
群租房隔断间被拆,租客要求退还押金被拒
原告王女士诉称,其租下了中介公司位于某小区的房屋用于居住,同时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合同押一付三形式支付租金和房屋押金。房屋于2021年1月到期,其间发现中介公司交付的房屋为隔断间违建房间,不符合合同约定,王女士告知中介公司业务员她不想住了要退租,中介公司已同意并在网上已挂出转租信息。
王女士介绍,2020年11月2日派出所贴出告知书,要求期限内自行拆除群租房的隔断,租户在限期内搬离,当晚王女士联系中介公司商量退还押金遭到拒绝。11月4日,王女士回家发现隔断全部被拆除,她连夜搬家。王女士认为,根据有关禁止违法群租的文件规定,中介公司违反合同内容,交付的房屋为隔断间违建房间。
被告中介公司辩称,公司不同意退押金,王女士因迟延交房租已经违约,押金不足以偿还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第三期租金应当于2020年10月交纳,但是王女士未交。王女士于2020年11月3日搬离,尚欠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租金5000元。王女士搬离原因是其投诉该房屋为隔断房屋,但隔断已经拆除。公司认为没有违约行为,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王女士尚欠水、电、燃气费267元。
中介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5200元(按年租金20%计算)、水费95元、电费54元、燃气费118元。
王女士对中介公司的反诉表示,她没有举报隔断房。合同约定应于2020年10月13日交纳第三期租金,但她在2020年7月20日与中介公司业务员联系说不想住了要求退租,中介公司业务员说帮忙转租,其间其他业务员带人来看过房子。2020年10月13日中介公司催她交房租时,她告知中介不租了,对方称会有人与她联系。10月16日,中介公司业务主管联系王女士交房租,该业务主管以业务员离职为由不承认王女士退租一事,称只认合同。王女士称,她不同意支付违约金5200元。
法院:出租隔断间违反相关规定,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介公司出租给王女士的租赁房屋虽系隔断间,但《房屋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事由,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然而,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禁止隔断群租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认定和处理。《房屋租赁合同》虽然有效,但中介公司出租隔断间确实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且不构成违约。
2020年11月4日,租赁房屋隔断被拆除,王女士搬离房屋。庭审中,双方确认王女士欠水、电、燃气费293.84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王女士主张合同于2020年11月4日解除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扣除水、电、燃气费后的剩余押金、剩余租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女士租赁房屋前应对房屋状况充分了解和注意,在此情形下签订租赁合同并实际履行,现王女士以房屋与约定不符要求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中介公司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退还王女士押金2306.16元、租金78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编辑 刘倩
校对 危卓
(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