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留住人才、激励员工,多家券商选择在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上下功夫。今年以来,已经有华泰证券、国泰君安、东方财富、湘财股份等多家券商发布股权激励计划。
据统计,截至8月24日收盘,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券商中,有2家券商的股权激励获得账面浮盈,其中国泰君安浮盈比例为137%,华泰证券浮盈比例为82.31%。湘财股份、东方财富的股权激励小幅浮亏。
授予价格差距大:
有的打五折、有的高于市价
从券商发布的股权激励草案,授予价格颇具看点。国泰君安曾在2020年6月公告了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451名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890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03元/股。
不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授予价格有所变动。具体来看,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17日,国泰君安首次授予793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64元/股。2021年7月19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国泰君安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本激励计划预留的100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51元/股。
根据8月24日的最新公告,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8.51元/股调整为7.95元/股,当日国泰君安收盘价18.81元,也就是说授予价格接近“四折”水平。
华泰证券的授予价格同样“优惠”力度比较大。今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确定以2021年3月2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13名激励对象授予4564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10元/股。以3月29日收盘价17.24元/股来看,授予价格也打了近“五折”。
不过另一方面,东方财富的授予价格却明显偏高。8月10日,东方财富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21年8月10日,以34.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18名激励对象授予4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而8月10日东方财富的收盘价为33.70元,也就是说东方财富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在开源证券非银分析师高超看来,公司定价不打折以及在考核目标中给出未来三年业绩预期,彰显了东方财富管理层对公司今后发展的信心。
针对不同券商在股权激励授予价格上存在的较大差距的现象,投资者也较为关注。近日,有投资者向华泰证券提问,请公司说明以极低的价格进行股权激励的合理性,并和东方财富股权激励价格进行比较说明。
华泰证券回应称,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确定授予价格。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稳定和提升公司价值,并向市场展示公司核心团队对公司发展的长期承诺,同时,还有助于稳定公司的核心队伍,建立健全员工与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来源:上证e互动平台
券商行权设置多重考核指标
股权激励是将激励对象的收益与企业发展、股东利益紧紧绑定在一起,实现管理层与上市公司、股东多赢局面。只有设定相当高的行权条件门槛,才能真正发挥激励作用。
国泰君安选取归母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金融科技创新投入、综合风控指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具体来看,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需要达到2021年公司归母净利润业内排名不低于第四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排名较2019年提升一位、金融科技创新投入不低于6.05%、证券公司分类结果达到A类A级或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东方财富对“业绩”指标非常严格,设置2021至2023年3个会计年度为考核年度,每年考核一次,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此后三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40%、80%和120%。方案指出,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如果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目标增长率计算,东方财富2021年的净利润需要至少增长至66.90亿元。2021年半年报显示,东方财富实现归母净利37.27亿元,也就是说已经完成今年净利润考核目标的55.71%。
湘财股份则是选取子公司湘财证券的综合风控指标及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其中,综合风控指标作为门槛指标,若湘财证券该项指标未达成门槛值,则对应批次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在业绩方面,湘财证券为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2022年、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0%、30%的业绩考核指标。
股权激励要形成长效机制
证券业是人才密集性行业,如何留住优秀的人才对于券商来说尤为重要。在此背景下,股权激励作为吸引人才的方式之一,其重要性逐渐被业内所认可。
近年来,关于证券公司实施员工持股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指出,依法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颁布,其中第40条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武汉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券商之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大战。在外资券商不断进入的情况下,本土券商必须用各种办法留住和吸引优秀人才,从这个角度来说发挥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有重要意义。
董登新还表示,股权激励的关键是要建立长效机制,要设定好行权考核的指标。他建议从时间跨度应该更加长远,比方说以五到十年作为绩效考核,“必须要有足够的时间长度,不然所谓的股权激励机制,很容易变成短期的福利。”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