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将推新政。8月25日,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公积金中心”)公告,为推进北京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北京公积金中心起草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拟设立A(优)、B(良)、C(中)、D(差)四等信用等级评价,并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评价分别设置相对应的守信激励权益及惩戒措施,《办法》现已公开征求意见。在分析人士看来,建立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北京公积金中心落实信用制度、提升公积金管理高质量发展水平的导向,对于打击违规使用公积金的行为也有积极的作用。
拟建立信用等级评价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全北京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核心工作之一,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是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基础。为推进北京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北京公积金中心研究起草了该《办法》。
《办法》包含五个章节、三十五条,分别是总则、信用信息采集及评价、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信用异议及修复、附则。
按照北京市信用主管部门要求,北京公积金中心信用等级评价划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等,具体又区分为A、A-、B+、B、B-、C+、C、C-、D九级。评价指标设计方面,区别单位及职工,力求客观、精简、量化、公正;评价方式方面,采取年度评级和实时评级相结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设计方面,体现诚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打击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将对单位的信用监管与“双随机”监管相结合,建立信用监管与行政执法协同联动机制。
A级、B级、C级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一个自然年度(即自然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如期间发生信用等级调整,新的信用等级有效期按照一个自然年度内剩余时间认定为有效期;D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五年,如期间发生信用等级调整,以新的信用等级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谈及北京公积金中心拟建立信用等级评价的原因,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北京公积金中心落实信用制度、提升公积金管理高质量发展水平的导向。过去信用评价在房企和中介行业中有相关政策,但是住房公积金本身也没有此类政策内容。据此也可以认为,后续住房公积金方面的系统将更加完备。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能够规范个人购房者在内的各类参与主体的相关行为,对于打击违规使用公积金等行为有积极的作用。
D级职工将被限制业务办理资格
个人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办法》中的一大亮点就是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含A、A-)、B级(含B+、B、B-)的职工在信用有效期内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守信激励权益。
具体来看,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含A、A-)的职工,信用有效期内可享受业务办理可适用信用承诺制、容缺办理;按照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应给予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含B+、B、B-)的职工,信用有效期内业务办理可适用信用承诺制、容缺办理。
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含C+、C、C-)的职工,信用有效期内将记入管理中心不良信息库,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关注对象;取消适用信用承诺制度、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而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职工,信用有效期内可适用下列惩戒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将职工记入管理中心不良信息库,按上级监管要求限制其业务办理资格;取消线上业务及自助业务办理资格;失信信息将报送至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展示;按照上级监管要求纳入联合惩戒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应给予的其他惩戒措施。
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开展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有利于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实现精准化监管、智能化监管、综合性监管,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首都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严跃进进一步强调称,类似评价等级的优势在于未来可以更细化对各类行为进行考核。尤其是当前利用住房公积金来违规“炒房”的现象将被得到遏制,类似做法也体现了落实“房住不炒”的导向。
北京商报记者 宋亦桐
(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