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逃税被罚2.99亿,逾期不缴将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广电总局: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

财经
2021
08/27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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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逃税被罚2.99亿,逾期不缴将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广电总局: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

据央视新闻,记者今天(2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

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指导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并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郑爽偷逃税案件依法严肃进行处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各种偷逃税行为,坚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加强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税收监管,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综合治理。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税务部门将与广电、电影等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保障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完善跨部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持续提升精准监管能力,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严厉查处和曝光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郑爽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今天(27日)对外披露了对郑爽偷逃税案件的查处经过。

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督办下,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下,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郑爽上述行为违反了2018年以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要求,偷逃税主观故意明显,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郑爽在税务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上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税务部门同时检查发现,本案举报人之一张恒作为郑爽《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涉嫌策划了1.6亿元约定片酬的拆分合同、设立“掩护公司”等事宜,并直接操作合同具体执行、催款收款等活动,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此外,相关企业存在涉嫌为郑爽拆分合同、隐瞒片酬提供方便,帮助郑爽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也已依法另行立案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郑爽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1.请介绍一下税务部门查办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具体情况。

答:郑爽偷逃税案件涉及全国多个地区、多个公司、多个演艺项目,案情复杂。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督办下,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下,在上海市税务局具体领导下,我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力推进案件查办工作。4个多月来,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对十几个省市的几十户企事业单位和上百位证人进行取证,调查和分析了大量的财务和资金数据,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二部分1.08亿元,制片人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在《倩女幽魂》项目中,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同样存在以企业收入名义改变个人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问题,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其中,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向郑爽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郑爽未提出听证申请。之后,依法向郑爽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目前,郑爽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2.本案中罚款有的是四倍、有的是五倍,这是如何确定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考虑到郑爽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其中,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为严重,处以5倍“顶格”罚款。

3.前期有网民称,郑爽与制片人已经解除了“增资”协议。为何还要追缴此部分资金涉及的税款?

答: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实际取得片酬1.56亿元,其中的1.08亿元,制片人通过向郑爽实际控制公司“增资”的形式支付。双方先通过签订所谓“增资协议”来规避行业主管部门对“天价片酬”的监管,然后再通过虚假申报偷逃税款。2020年,郑爽与张恒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相关当事人担心“天价片酬”事实败露而解除“增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郑爽在2019年已提供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解除“增资协议”不改变郑爽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也不影响对其偷逃税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税务部门因此依法对该部分片酬涉及的税款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相应罚款。

4.是否会对郑爽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郑爽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为何税务部门要对张恒进行处理?

答:张恒虽是本案举报人之一,但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其存在涉嫌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具体操作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具体是:2018年12月,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帮助郑爽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影响恶劣。我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局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税务局部署,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持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严厉查处和曝光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推动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国家广电总局: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演艺人员和相关机构

郑爽逃税被罚2.99亿,逾期不缴将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广电总局: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

国家广电总局今天表示,坚决支持税务部门对演员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处理决定。

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郑爽严重违反电视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要求,在申请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决定:不得播出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证号:(京)剧审字(2020)第018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停止播出郑爽已参与制作的节目。

国家广电总局表示,偷逃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违反法律法规,扰乱行业秩序,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广电总局对此“零容忍”。

广电总局将进一步加强演艺人员片酬规范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和队伍教育,对违法违规的演艺人员和相关机构坚决严肃追责处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新华社:郑爽案件查处彰显公平正义!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需凝聚多部门合力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认为,郑爽案件发生在2018年国家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之后,违反了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要求,不顾国家三令五申违反税法规定,严重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严厉处罚,有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将对张恒及相关企业涉嫌帮助郑爽偷逃税依法进行处理,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将起到强烈警示教育作用。

汤继强认为,从郑爽本人已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况看,税务部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前期进行全面深入检查基础上作出的处罚决定兼顾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税收征管秩序,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

“郑爽案件中,有1.08亿元是通过虚假‘增资’方式获取,后当事人因担心违法行为暴露,又撤销了之前签订的增资协议,属于‘假中造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郑爽2019年已提供完毕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相关当事人策划操控的所谓解除“增资协议”,是事后以欺骗、隐瞒手段对税务机关执法的不法妨碍,不能改变郑爽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不影响对其偷税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影视行业从业人员不能心存侥幸、触犯法律。

2018年以来,有关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问题的治理,影视行业纳税规范性总体有了较大提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认为,近年来,税务部门结合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明显加大了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取得积极成效。

然而,随着相关部门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少数不法分子的偷逃税手段也不断“升级”,通过聘请专业策划团队进行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款,借关联企业的名义取酬获利,为个人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更加具有隐蔽性。

“以郑爽案件为例,假借‘增资款’隐瞒收入偷逃税是其中一种新手法,在外部形式和程序链条上都很严密,单纯从纳税申报数据或者从相关合同的表象上看都难以发现端倪。”在张斌看来,郑爽案的发生,显示了对影视行业进一步实行多部门、全流程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亟需多部门协同联动,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共治格局。

汤继强认为,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税务部门表示将与广电、电影等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完善跨部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和涉税违法行为曝光力度,相信这一系列措施将对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促进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杨燕英认为,公众人物的言行不仅反映着自身的修养与素质,更在一定程度上潜移默化影响着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个别影视公众人物急功近利、失德失范、违反法律,因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可能会对整个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无德莫谈艺。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离不开影视从业人员的崇德自律。影视从业人员要将德艺双馨作为自己的毕生追求,守住“底线”,远离“红线”,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担当起引领社会风气和文明进步的重要责任。

来 源丨央视新闻、国家广电总局、新华视点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21世纪经济报道。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邵晓慧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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