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在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于2021年10月14日前反馈我局: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wjsgfc@samr.gov.cn。请在邮件标题加注“《电子商务法》意见”字样。
三、邮寄纸质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邮编100820。请在信封表面加注“《电子商务法》意见”字样。
附件: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8月31日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