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重庆新东方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渝北区分公司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被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4万元。
针对侵害教育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监管部门近年来在积极行动。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和即将施行,将为个人维护其信息权益提供充分保障,严管教培企业对个人信息的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此外,该公司因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的地址不符,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基于其违法事实,8月10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重庆新东方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渝北区分公司罚款34万元,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类似教育机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案例近年来也屡见不鲜。
今年8月,浙江省衢江区市监局对衢州市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衢江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人员正对学生打电话开展商业推广。对该培训机构涉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衢江区市监局予以立案,拟处罚款5万元。
各省市也已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案在公益诉讼中的运用。
2020年3月,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对从事教育培训事业的刘某等3人进行公益起诉。 刘某涉嫌非法购买、出售、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周某涉嫌非法收购、交换公民信息;李某涉嫌购买、提供公民个人信息。3人的行为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均获刑并被处以罚金。
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行动期间,共立案查办各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1474件,查获涉案信息369.2万条,罚没款1946.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54件。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主要高发在房产租售、装饰装修、教育培训等三个领域。
“消费者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资源。”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杨红灿在该次执法行动的发布会上表示,非法收集、买卖、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日益增多,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精准诈骗频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文件也陆续出台。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是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法,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设专节对敏感个人信息,即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殊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号、行踪轨迹、未成年人信息等作出更严格的保护要求。
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明确,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时,应当对教育、医疗、就业、养老、消费等重点领域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重点保护。
自11月1日起,《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正式施行,为个人维护其信息权益提供充分保障,为企业合规提供操作指引。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