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证监会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依法规范经营。
关于就《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变更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决策部署,夯实改革制度基础,保障相关改革措施落实落地,我会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并配套修订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gzgsb@cs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日。
中国证监会
2021年9月3日
附件1:《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附件2:《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附件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附件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附件5:《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附件6:《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